網絡買賣合同的管轄

導讀:
買方將商品放入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賣雙方對于價款和標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寶網隨后會提示買方及時付款,故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方的承諾,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此時買賣雙方成立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所附的條件是買方的付款行為,買方將貨款匯至支付寶,買賣合同即生效。但在淘寶網購物交易的過程中,買方將打款至支付寶時其應付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因物流公司原因導致違約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賣方應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那么網絡買賣合同的管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買方將商品放入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賣雙方對于價款和標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寶網隨后會提示買方及時付款,故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方的承諾,買賣合同成立。筆者認為,此時買賣雙方成立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所附的條件是買方的付款行為,買方將貨款匯至支付寶,買賣合同即生效。但在淘寶網購物交易的過程中,買方將打款至支付寶時其應付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因物流公司原因導致違約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賣方應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關于網絡買賣合同的管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新《民訴法解釋》第20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按照該條的規定,網購消費合同的履行地有約定履行地和法定履行地之分,約定履行地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明確約定為準,法定履行地則根據買賣合同標的之交付方式的不同,分別將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確定為法定履行地。
1、合同的成立。依照合同法之規定,合同的成立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在網上購物的過程中,賣方將其商品在網店展示的過程應視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所謂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但內容具體確定的要約邀請應視為要約。對于內容具體確定應理解為至少包括標的、價款兩項內容。網上購物過程中,賣方展示給買方至少包含上述兩項內容,故應視為要約。買方將商品放入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賣雙方對于價款和標的物初步形成合意,淘寶網隨后會提示買方及時付款,故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應視為買方的承諾,買賣合同成立。但由于網絡的開放性和虛擬性,網絡交易有很強的隨意性,不存在所謂的信賴利益損失,故買賣雙方均享有任意撤銷權,買方可以隨時刪除購物車中的商品,賣方也可以隨時將商品下架。
2、合同的生效。買方將商品放至購物車的行為是承諾行為,一旦承諾合同即成立,但尚未生效。筆者認為,此時買賣雙方成立的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所附的條件是買方的付款行為,買方將貨款匯至支付寶,買賣合同即生效。非經法定或者約定事由雙方的合同不得解除。賣方應該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發貨義務,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網絡購物區別于實體經營的主要區別是買方貨款的支付和賣方貨物的交付分別是通過專業化的第三方代為履行。
1、貨款的支付。通過上文分析,買方在注冊成為淘寶網會員的過程中,基于對其注冊條款的接受應視為雙方建立委托付款合同法律關系。在網絡購物過程中,支付寶(淘寶網)應負的義務就是買方在確認收貨后無條件地將對應款項匯至賣方,確保買方支付行為的及時履行。此種情況有別于實體交易中的第三人代為履行。依照合同法之規定,第三人代為履行制度雖然突破合同內容的相對性,但未突破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因代為履行第三人違約承擔責任的仍是原合同債務人。但在淘寶網購物交易的過程中,買方將打款至支付寶時其應付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于支付寶和賣方之間因匯款行為產生的糾紛,應依據其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進行解決。
2、貨物的交付。賣方通過物流公司將貨物交付至買方手中應視為合同義務的代為履行。此過程涉及買方與賣方的買賣合同,賣方與物流公司的貨物運輸合同。因運輸費用負擔主體的不同,主要分為賣方委托第三人代為履行和賣方代辦托運。賣方為了促銷,承諾包郵,郵費由賣方負擔,或者買方在付款時預付郵費,然后賣方通過與專業化物流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物流公司將貨物安全運送至買方手中,從而完成標的物的交付。無論上述何種方式,賣方都對商品本身和物流安全承擔責任,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存在,不會突破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相對性。因物流公司原因導致違約的,基于合同的相對性,賣方應向買方承擔違約責任。賣方在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后,基于貨物運輸合同對物流公司享有追償權。同時,貨物所有權在買方簽收時即發生轉移,所有權轉移標的物的風險隨之轉移,在交付之前非因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交付之后其風險應由買方負擔。實踐中買方通過電話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將標的物交由物業管理公司或門衛等行為,應視為指示交付,所有權和風險在代為簽收人簽字之后發生轉移。
淘寶網購物本質是通過買賣合同和委托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當然適用,即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該優先適用。買方因生活需要購買賣方供應的商品,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淘寶網絡購物與普通實體經營在糾紛依據適用上存在的主要區別淘寶網制定的相關協議及爭議處理規則的優先適用。由于在注冊成為淘寶會員的過程中,買方和賣方已經做出意思表示,表明其愿意接受淘寶網的相關協議。故筆者認為,在淘寶網絡購物過程中對于糾紛處理依據的順位應是雙方的合意、淘寶網的相關協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則,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進行相應處罰。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七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
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新《消法》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即,網購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如果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交平臺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新消法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新《消法》明確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和減免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