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怎么書寫

導讀:
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特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共同認可并同意本合同及各附件的各項條款。拖延一天,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作為違約金;拖延十天以上,每天處以本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鑒于我國涉外經濟法第七條規定涉外合同需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達成的協議,也要簽訂確認書,才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與國內合同最顯著的區別。那么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怎么書寫。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特簽訂本合同。甲、乙雙方共同認可并同意本合同及各附件的各項條款。拖延一天,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作為違約金;拖延十天以上,每天處以本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鑒于我國涉外經濟法第七條規定涉外合同需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達成的協議,也要簽訂確認書,才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與國內合同最顯著的區別。關于一般貨物買賣合同怎么書寫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多次討論、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網絡布線及設備采購等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特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共同認可并同意本合同及各附件的各項條款。
一、驗收時間:
1.驗收時間:合同簽訂起_________日內,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2.驗收內容:按甲方要求連通各個網絡及電話節點。
二、結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簽訂時,甲方支付給乙方合同總額的_________%作為預付款;
2.所有網絡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完成后的第二個工作日,甲方即付給乙方合同總額剩余的_________%;
3.對于本合同約定內容之外的應用需求變化,可由雙方協商,根據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視工程的工作量免費或另行收費。
三、雙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
1.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相應費用;
2.嚴格按照雙方事先約定,積極配合乙方工作,審查方案,完成協作事項并監督工程的實施進展;
3.按照合同(及附件)約定的內容進行工程驗收。
乙方:
1.按照合同(及附件)約定,在深入了解甲方需求的情況下,負責整個網絡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進度安排;
2.嚴格按照合同(及附件)約定,對甲方有關人員提供咨詢等服務,并保證按期圓滿完成網絡布線工程。
四、違約責任
1.甲方若不能按時付款視為違約。拖延十天以上,甲方每日支付給乙方合同總額的1‰作為滯納金,且工程進度按拖延時間向后順延;拖延一個月以上,甲方每日支付給乙方合同總額的5‰作為滯納金;
2.乙方若不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容和要求交貨、完成系統,視為違約。拖延一天,乙方支付合同總額的1‰作為違約金;拖延十天以上,每天處以本合同總額5‰的違約金。
五、布線設備名稱、型號、數量、金額
_________。
六、合同總額
_________。
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自動解除;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3.如有經雙方協商并簽字生效的合同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如有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
九、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要能草擬多樣的涉外合同
要能寫各種標的的合同,如以資金、技術、勞務、信息、運輸等為標的的合同;
要能寫各種貿易方式的合同—不但會寫單項貿易合同,也要會寫包括多項貿易方式的合同,如包括商品購買、技術轉讓、安裝維修培訓服務在內的整套設備進口合同。
要能草擬符合各國法律要求的合同—較為復雜的英美法系的合同;較為簡單的大陸法系的合同;有所差別的社會主義法系的合同。
2、正確理解和使用合同的形式
涉外合同訂立的形式有口頭和書面兩種,使用哪一種要看國家法律的規定。鑒于我國涉外經濟法第七條規定涉外合同需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達成的協議,也要簽訂確認書,才會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3、簡化合同格式和內容
堅持使用書面合同的原則的同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合同格式和內容,簡化的原則如下:
貿易方式較簡單的交易,可使用簡便的表格式合同—將常用合同項目預先印成表格,然后把協商同意的內容逐項填入表中,送請對方核對簽字。
涉外合同具有涉外因素這一特征,是涉外合同與國內合同最顯著的區別。涉外合同的涉外因素一般包括下列三種情況:合同的主體(即當事人)至少一方是外國人(含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下同);合同的客體位于本國境外或者超過本國國境;合同的某種法律事實發生于境外(如合同成立或者履行均發生于國外時,雖然合同的當事人均為本國人,仍被視為涉外因素的合同)。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涉外運輸合同(又稱國際運輸合同)與一般涉外合同的顯著區別是,它是以運輸地點在境外為特點的,即起運地(又稱始發地)、中途經停地和目的地中任何一個地點在境外就為涉外運輸合同,而不管合同當事人是否涉外(例如,我國公民乘坐我國運輸公司的交通工具到國外,該涉外運輸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中國人)。也正因此,以前,《涉外合同法》并沒有把涉外運輸合同納入調整范圍。在《合同法》實施后,涉外運輸合同同樣由《合同法》調整,但同時也適用有關運輸部門法律。
在涉外合同中,許多合同的當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國人。需要指出的是,就涉外貨物買賣合同而言,除了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人之間訂立的涉外合同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港澳地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同內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以及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港澳地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外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與港澳地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之間在我國境內訂立或者履行的合同,也屬于涉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