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

導讀: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第二十三條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那么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第二十三條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關于再婚夫妻可以生育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三條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h(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條 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批準再生育子女證明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民政部、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民政部外交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駐外使、領館:
為完善婚姻登記管理法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鑒于補充規定是對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行政法規的完善,為使部門發布的有關婚姻登記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一致,經研究決定,對部門發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中國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相同的補充規定,請各地在辦理婚姻登記時一并嚴格執行。
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必須經我國人民法院的裁定承認。裁定承認的,即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檔案。
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我國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再婚是合法結婚,所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婚喪假的規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根據《婚姻法》規定,只有在同時符合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和“雙方均為初婚”這兩個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晚婚”。因此,即使再婚年齡達到晚婚的標準,也不屬于晚婚情形,是不能享受晚婚待遇的。當然,結婚雙方中有一方是初婚,一方是再婚的,只要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情形,就能依法享受晚婚待遇。
綜上,再婚和初婚享有平等的婚假待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
用人單位在婚假問題的處理上不應有所偏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