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條款中的一些注意要點

導讀:
b. 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貨物運輸費用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e. 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k. 關于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對于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那么貨物運輸條款中的一些注意要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b. 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貨物運輸費用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e. 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k. 關于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對于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關于貨物運輸條款中的一些注意要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 在CIF或CFR條件時,貨物運輸應注意如下事項:
a. 裝運期避免“雙到期”,一般應爭取結匯有效期長于裝運期15天,以便貨物裝船后有足夠的時間辦理結匯手續。
b. 不能接受一筆貨物在短期內分若干批出運的條款。因為在規定期內,如無適當的足夠數量的船舶,就會影響這批貨物的出運。
c. 出口裝運港口,盡可能爭取訂為“中國港口”,或者訂為幾個中國港口,由賣方選擇。
d. 目的港要明確具體,不要籠統訂為“.....地區主要港口”以避免由于含義不明,給安排船舶造成困難。如買方提出幾個主要港口,并選擇其中任何一港交貨時,應在合同中有以下明確規定:選卸港費(OPTIONAL CHARGE)和所選目的港需要增加折運費、附加費等,應由買方負擔;買方在開信用證的同時,宣布最后目的港;供選擇的港口必須在同一航線內,不應跨航線選卸港口,所選卸港最多不要超過三個。貨物運輸費用應按選卸港中最高的費率及附加費計算。
e. 在不以聯運方式承辦運輸的條件下,一般不接受內地城市為目的地的條款。對于內陸國家的貿易,應選擇其最近的,我方能安排船舶的海港為目的港。
f. 當從起運港到目的港必須經過轉船時,信用證上要明確規定“允許轉運”。
g. 關于裝卸費負擔的條款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對INCOTERMS有不同的解釋和不同的習慣作法,因此,我們在簽訂C&F或CIF的出口合同時,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由誰負擔,以免扯皮。
h. 不能接受在合同上規定限期運抵目的港的條款。因船舶在海上航行,很難保證到達目的港的時間。
i. 關于指定裝卸碼頭,倉庫的條款。對于買方要求指定裝卸碼頭及倉庫的條款,一般不能接受。如有特殊情況,應根據貨量的大小和所指定的裝卸碼頭及倉庫的實際情況來確定。
j. 關于大宗出口商品出具提單問題。對于大宗的出口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裝運,同時簽發租船提單(B/L UNDER CHARTER PARTY)。對于這種提單,銀行一般是不接受的。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商定雙方可以接受的提單,以便作出相應的安排。
k. 關于大宗貨的溢短裝條款對于大宗貨物,應訂明溢短裝條款。一般為增減5-10% 。
2. 在CIF或CFR以外的條件時,貨物運輸應注意如下事項:
在我國港口裝貨所發生的理貨費,應在合同中明確由買方或船方負擔。因為我國港口一般是由船方申請理貨和收受貨物,賣方不負擔此項費用。
進出口合同還應注意常見的漏洞及差錯:合同的客戶名稱寫得不全或字母不準;客戶的電掛、電傳、傳真等忽略或忘記寫上;價格計算有誤或阿拉伯數字與相應的大寫不符;包裝條款含混不清;合同條款不明確或前后矛盾;嘜頭標記不明確;目的港選擇不當;裝運港規定過死或出現原則錯誤;裝運日期安排不合理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