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三重點

導讀: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那么房屋租賃合同三重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關于房屋租賃合同三重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時限規定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任意解除權)。
二、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4、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義務
1、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