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導讀: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關于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從上述法條可知:
1、彩禮返還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2、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
(1)未共同生活;
(2)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為您推薦:返還彩禮糾紛
(責任編輯: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