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的思考

導讀:
特別是彩禮的規定,與現實嚴重脫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很不相稱。雖然《婚姻法》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以感情為基礎,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婚姻總是被世俗的色彩所淹沒,特別是我國的部分貧困地區,門當戶對、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決定性的因素。在中國傳統家庭的婚姻方式中,彩禮接受與否是表明父母之間的態度的主要形式。一旦婚姻破裂,男子的唯一希望就是能拿回自己的錢財,當然彩禮的返還成為了唯一的希望。但實際情況是《婚姻法》卻無視彩禮的交接是父母間的交接這一事實,只把婚姻雙方當事人作為返還主體,顯然是一種錯位。那么彩禮的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別是彩禮的規定,與現實嚴重脫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很不相稱。雖然《婚姻法》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以感情為基礎,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婚姻總是被世俗的色彩所淹沒,特別是我國的部分貧困地區,門當戶對、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決定性的因素。在中國傳統家庭的婚姻方式中,彩禮接受與否是表明父母之間的態度的主要形式。一旦婚姻破裂,男子的唯一希望就是能拿回自己的錢財,當然彩禮的返還成為了唯一的希望。但實際情況是《婚姻法》卻無視彩禮的交接是父母間的交接這一事實,只把婚姻雙方當事人作為返還主體,顯然是一種錯位。關于彩禮的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的婚姻法實施多年,也幾經修改,但其在實施過程中仍然差強人意,存在一些理論和實踐脫節的問題。特別是彩禮的規定,與現實嚴重脫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很不相稱。
婚姻是男女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主要是兩個異性之間的關系,但是,人類社會給這種關系蒙上了很多面紗,讓婚姻關系變得不僅僅是兩個人的關系,而是家族、政治、商業等等關系的附屬品,或是混雜不清的混合體。雖然《婚姻法》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以感情為基礎,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婚姻總是被世俗的色彩所淹沒,特別是我國的部分貧困地區,門當戶對、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決定性的因素。
中國人的婚姻傳統是歷來講究門當戶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特別是父母的態度成為了子女婚姻成敗的決定性因素。在中國傳統家庭的婚姻方式中,彩禮接受與否是表明父母之間的態度的主要形式。彩禮的交接實際是父母之間的財物交接,也就是認可的表示。這在古代的禮制中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即婚姻成就的"六禮"中的“納彩”。這種習俗世代相傳,直至今日。
從古到今,納彩之禮都基本未有大的改變,父母之間的交接已約定俗成,到現在社會部分地區僅作為一種禮儀性的形式,但在部分地區卻成為買賣婚姻的正當借口,彩禮高達2萬或5萬元以上,西部地區實際生活中沒有哪個女孩子自己接受彩禮,或者把彩禮帶到丈夫家,彩禮的實際享有者是父母,彩禮是我國的特定歷史時期形成的特定產物,也是畸形觀念的產物,因為在我們的繼承觀念中,有著濃厚的男子繼承觀,所謂的嫁出門的女,潑出門的水,女孩子遲早是人家的人,這種觀念的存在,致使父母,包括女孩本身也希望能夠通過彩禮來給父母一些補償,彌補多年的養育之恩,但實際情況也是如此,女孩出嫁后,就成為男方家族中的一員,和娘家人的來往只是禮節性的,作為客人作客的方式,出嫁的姑娘與父母的親情在婚姻面前畫了一道鴻溝,徹底的成為了別人家的人,即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女子和父母已不是一家人。由于生活方式的特定化,也就生成了相對應的觀念,父母養育了別人家的人,沒有任何補償將是極不公平的,彩禮也就成為了實現公平的有效手段。當然彩禮也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女孩和其家人的身價,如果哪一家的女孩彩禮少于別人或沒有彩禮,也意味著這個女孩不值錢,或者本身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將為人所不齒。如此的觀念也導致了另一種時尚產生,即女孩也本身把彩禮作為一種相互炫耀的資本,以顯其身價,表明男方對自己的重視程度。如此的循環往復,終久不息。[page]
部分地區的彩禮價格飛漲,一路飆升。有男子的家庭即使再困難,也要想方設法的湊齊彩禮,買回兒媳。哪怕是飲鴆止渴也在所不惜。就是這種畸形觀念的誤導,直接引發的是剛結婚就負債累累,最起碼的生存問題出現了危機,或者婚前婚后的物質水平、禮遇差別是天上地下,女孩從一個受寵的極端步入了承受困苦的另一個極端,落差的出現致使有一部分女人要想辦法破棄婚姻,逃離生活的危機。男子的婚姻成就后又破滅了,一個本來已經貧困的家庭也就雪上加霜,俗語雞飛蛋打。成家立業、傳宗接代的夢想完全破滅。矛盾由此而激化。一旦婚姻破裂,男子的唯一希望就是能拿回自己的錢財,當然彩禮的返還成為了唯一的希望。但實際情況是《婚姻法》卻無視彩禮的交接是父母間的交接這一事實,只把婚姻雙方當事人作為返還主體,顯然是一種錯位。
《婚姻法》以超前的理念為指導,用感情作為衡量婚姻的唯一基礎,無疑是正確的,把婚姻理解為兩個人的事情,也無不當,但是問題是婚姻自古以來都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父母的是否同意具有決定性的因素。近來有些地區發生的“閃婚”事件,實際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這種脫節,女孩常年在外打工,突然回家托媒人找婆家,取得巨額彩禮后,和男子結婚居住很短一段時間就消失。結局是女子父母取得一筆巨額的彩禮,女兒消失,另覓高枝。由于婚姻法的規定的局限,男方的彩禮只能向女子本人追索,但女子下落不明,只能自己承擔損失,彩禮的索要無門,婚姻法的局限在某種程度上滋長了彩禮的索要。且愈演愈烈,甚至有些貧困家庭在通過民間方式甚至法律途徑無法索回彩禮時,采取打鬧等暴力行為,直至近年來因彩禮返還而發生的女婿殺死岳父家中數人的惡性事件,再一次敲響了警鐘,表明了婚姻法關于彩禮規定的不足,已造成了社會不穩定的一種因素。
彩禮實際也是一種標志。財物在這里承載著子女父母對婚姻的態度,實際的交接和占有者是父母,應該是一種婚姻外的財物關系。應該將其剔除出男女間的婚姻關系。作為父母間的財物糾紛來予以處理,是比較符合實際的。社會實踐中,習俗也是由婚姻雙方當事人外的父母來承擔彩禮的返還責任。但我們的婚姻法卻由于超前的思維而忽略了實際生活,直接導致了脫節的發生。
彩禮是一種財物,其返還與否應適用時效的相關規定,也就是如果當事人在2年內未主張返還,也無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則應喪失勝訴權。若在時效內主張權利,則應由返還方予以返還。當然,由于彩禮的性質特殊,實踐中也存在女子經濟困難,無力返還的情況,但女子父母具備返還能力返還,卻不是返還義務人,所以法律應該平衡這種關系,讓父母作為第一返還義務人,女兒作為次返還義務人,父母和子女連帶承擔彩禮返還的義務,也能從女子的角度進行懲處,防止部分人員讓女兒接受彩禮,然后轉交父母,從彩禮的交接上來證明父母與彩禮無關,讓父母逃避返還義務。也讓婚姻的當事人自覺抵制彩禮這種陋習的繼續蔓延。從各個角度防止彩禮的陋習繼續。[page]
婚姻案件的審理不能涉及婚姻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只能是夫妻雙方,彩禮是婚姻前的習俗產物,所以應該將彩禮的糾紛審理與婚姻糾紛劃分開來,有利于不同性質的矛盾解決。我國婚姻法將彩禮納入婚姻法的調整范圍是一種錯誤,即婚姻法過于超前,完全將婚姻的所有事務都納入婚姻法的調整范圍,認為婚姻就是男女雙方的以感情為合意的事情,所以也就使調整夫妻間的關系為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如果將父母納入婚姻法的調整范圍,將使得婚姻法的立法原則受到質疑,難以自圓其說,這種立法理念無疑是正確的,但其顯然沒有將現實社會的實際情況考慮進來,沒有充分的認識彩禮的實際,所以也就勉強的把彩禮交給了單純的女方返還,結果出現了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彩禮在某些地區已經作為女子父母斂財的一種有力手段,而且愈演愈烈。
彩禮的返還涉及到離婚,如果沒有離婚,一般情況不會涉及彩禮,所以,彩禮的返還只在離婚中出現,婚姻的時間延續越短,男子及家人要求返還彩禮的欲望就越強烈,實踐中,一般婚姻持續5年以上的,男方會自覺地從心理上放棄返還彩禮的欲望,認為女方畢竟較長時間的操勞于夫家,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咋能向人家還要彩禮呢?所以,婚姻維系時間越長,彩禮的返還矛盾就越小。按照這種思維習慣和民間生活習慣,應該將彩禮的返還時間限定為除斥期間,超過一個較長的時間沒有人要求,就完全喪失權利。不能再要求或主張權利。也是維持經濟關系穩定的必然要求。通常理解,5年是一個較為合適的時間段,適于彩禮的返還。也就是5年是一個分水嶺,這樣有利于實現一種習俗和法律的平衡。在返還時,應正確的認識彩禮的性質,按照特殊財務糾紛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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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賢平律師畢業于寶雞文理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現為天津華盛理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席律師2002年通過國家第一屆司法考試,取得司法部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執業。執業多年,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地分公司等多家顧問單位提供法律意見,重大事務的法律審核、相關法律文書修訂等法律服務,為企業預防和規避風險、合法經營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具備與顧問單位進行良好合作的實務經驗;執業期間,代理了大量的人身損害、交通肇事損害賠償、勞動合同、婚姻家庭糾紛和民商事合同等糾紛,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具備綜合處理各類案件的優良素質。
(注:本文為席賢平律師原創作品,如需轉載請注明作者、來源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