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詐騙罪立案有什么規定

導讀:
被告人陳東在與六被害人的交易過程中,均未履行辦理產權過戶、交付房屋的合同義務。其拒絕履行的理由包括了房屋被抵押不好過戶、被害人未付清房款構成違約、故意攜帶過期婚姻狀況證明或證明的復印件等,甚至是無故回避,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陳東毫無履行合同的誠意。陳東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購房款、定金后,即設法擺脫、回避被害人追問,且凡是被害人匯入其銀行信用卡內的購房款都被當天取走。那么二手房合同詐騙罪立案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人陳東在與六被害人的交易過程中,均未履行辦理產權過戶、交付房屋的合同義務。其拒絕履行的理由包括了房屋被抵押不好過戶、被害人未付清房款構成違約、故意攜帶過期婚姻狀況證明或證明的復印件等,甚至是無故回避,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陳東毫無履行合同的誠意。陳東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購房款、定金后,即設法擺脫、回避被害人追問,且凡是被害人匯入其銀行信用卡內的購房款都被當天取走。關于二手房合同詐騙罪立案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二、二手房合同詐騙的特點
1、設置合同陷阱。本案中所有買賣雙方所簽的書面合同條款,均由上訴人陳東擬定,但在合同條款中,出現大量違反《合同法》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無效條款,以擴大己方權利,排除或者限制對方的合法權利,比如:約定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發生沖突、矛盾時,陳東有最終選擇權,對合同的條款、詞語的含義具有最終解釋權;約定買房對賣方的權利需向有關方面申請仲裁、訴訟才能實現時,買房申請實現權利的期限為合同簽署后的一個月內,如在該期限內未申請的,即為自愿放棄主張針對陳東的所有權利;約定買方匯入陳東銀行信用卡內的錢款為支付房款的唯一給付方式,未按該約定付款的,無權要回已支付的款項。這些無效且不合理的條款,與被害人陳述中“陳東承諾以口頭約定為準,不按書面合同操作”相呼應,充分暴露出陳東誆騙被害人疏于審查書面合同,利用這些條款,為被害人設置違約陷阱,從而非法占有對方購房款的主觀故意。
2、故意不履行合同。被告人陳東在與六被害人的交易過程中,均未履行辦理產權過戶、交付房屋的合同義務。其拒絕履行的理由包括了房屋被抵押不好過戶、被害人未付清房款構成違約、故意攜帶過期婚姻狀況證明或證明的復印件等,甚至是無故回避,這些都反映出被告人陳東毫無履行合同的誠意。
3、拒不返還房款。陳東收取被害人交付的購房款、定金后,即設法擺脫、回避被害人追問,且凡是被害人匯入其銀行信用卡內的購房款都被當天取走。在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仍拒絕退還購房款和定金。
三、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金額方面的具體劃分,建議你看具體如何劃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