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合同詐騙最新立案標準

導讀: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那么222合同詐騙最新立案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關于222合同詐騙最新立案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二、合同詐騙罪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合同亦稱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是商品交換關系化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則集中體現和反映了商品經濟關系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一般規則,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因此,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證。但近年來,一些不法之徒無視國家的法律,利用各種經濟合同進行詐騙,表現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國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資料表明,我國合同簽汀的規范程度和履約率不容樂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合同的鑒證工作,嚴厲打擊合同詐騙。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對于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于查清行為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愿”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征。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l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
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例如,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人詐騙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即行為人在簽訂虛假合同之前就已經具有非法占有對方錢財的故意,其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對方錢財的手段,詐騙故意也可以產生在簽訂合同之后,即行為人在簽訂合同的最初,并無騙取對方錢財的故意,但是,合同簽訂之后,由于種種原因,如貨源、銷路、市場行情變化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從而產生詐騙的故意,行為人有歸還能力而不愿歸還已經到手的對方的錢財,并進而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欺騙對方,以達到侵吞對方錢財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