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男方錢款后悔婚 女方被判返600萬日元彩禮

導讀:
在日本男子表示了結婚意愿并給予女孩數量可觀的金錢以后,女孩表示不愿意和他結婚。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郁某接受原告山某6,000,000日元屬于彩禮性質,應予返還。2003年初,在上海投資的日本籍男子山某與年青的女孩被告郁某相識,不久雙方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初,原告山某提出與被告結婚的意愿,并于同年四月,將準備用于結婚的費用6,000,000日元轉交給被告。原告見與被告結婚希望渺茫,在要求被告返還錢款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山某認為,被告沒有與原告結婚的誠意,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錢款。錢款金額、禮品價值巨大,應視為彩禮處理。那么接受男方錢款后悔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日本男子表示了結婚意愿并給予女孩數量可觀的金錢以后,女孩表示不愿意和他結婚。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郁某接受原告山某6,000,000日元屬于彩禮性質,應予返還。2003年初,在上海投資的日本籍男子山某與年青的女孩被告郁某相識,不久雙方建立戀愛關系。2007年初,原告山某提出與被告結婚的意愿,并于同年四月,將準備用于結婚的費用6,000,000日元轉交給被告。原告見與被告結婚希望渺茫,在要求被告返還錢款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山某認為,被告沒有與原告結婚的誠意,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錢款。錢款金額、禮品價值巨大,應視為彩禮處理。關于接受男方錢款后悔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個二十多歲的女孩與一位比自己年長三十歲的日本男子談戀愛。在日本男子表示了結婚意愿并給予女孩數量可觀的金錢以后,女孩表示不愿意和他結婚。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被告郁某接受原告山某6,000,000日元屬于彩禮性質,應予返還。
2003年初,在上海投資的日本籍男子山某與年青的女孩被告郁某相識,不久雙方建立戀愛關系。原告山某經常給女孩幾十萬日元的生活費。2007年初,原告山某提出與被告結婚的意愿,并于同年四月,將準備用于結婚的費用6,000,000日元轉交給被告。之后,被告便開始躲避原告,遲遲不辦理結婚手續,雙方戀愛關系也因此終止。原告見與被告結婚希望渺茫,在要求被告返還錢款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山某認為,被告沒有與原告結婚的誠意,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還錢款。
法庭上,被告辯稱,雙方戀愛期間是收到原告的匯款,但這是原告自愿給予的,與結婚無關。
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善良風俗是維系社會存在發展的基本倫理道德。根據我國的善良風俗,戀愛期間一方贈與對方的錢款數額以滿足一般生活水準為限,資助對方往往存在某些特殊的事由,如上學、患病等。錢款金額、禮品價值巨大,應視為彩禮處理。原告與被告建立戀愛關系后的小額匯款可以認為是原告贈予的生活費用,可以不返還;但原告在表達結婚的意愿后給被告的大額匯款應視為彩禮和準備結婚的費用,被告明確不愿與原告締結婚姻關系,原告主張退還這些錢款,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