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歸誰?

導讀: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歸誰?男方通過婚姻的形式,通過收受女方財物來建立自己的家庭,并對之進行一定的經濟投入,這是一種非常正常和普遍的社會現象。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彩禮錢的所有權是否會發生轉移呢?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歸誰?
男方給女方彩禮錢歸誰?男方通過婚姻的形式,通過收受女方財物來建立自己的家庭,并對之進行一定的經濟投入,這是一種非常正常和普遍的社會現象。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彩禮錢的所有權是否會發生轉移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一方在結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另一方財物沒有任何表示的,則這屬于附條件生效。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那么這種情形下贈送財產給另一方應該屬于無因管理和處分。
1、男方的彩禮一般都是用來給女方家里改善生活的,所以彩禮應該屬于男方自己所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對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意味著如果男方和女方婚后購買了房屋等大額財產,而婚后男方并沒有與女方共同生活。此時一般認為,這些財產屬于夫妻共有,男方也有權要求女性返還。如果是購買大額財產后,在一方未有能力償還時可以要求返還給對方所購的房屋或其他不動產。另外也有觀點認為:婚前贈與女方財物并不能認定為雙方的婚前贈送行為,也就是男方給女家的彩禮的一種特殊形式。
2、如果是婚前財產,那么就是男方給女方的聘禮。
如果男方和女方在婚前就已經約定好,女方在嫁給男方之后,財產是歸男方所有的,但是如果結婚之后才能使用的話,那么雙方結婚時就會有約定。例如,如果兩人是自愿登記結婚的話,那男方給女方的彩禮錢就可以歸男方所有了。但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已經懷孕并生下一子或兩個孩子的話,那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聘禮。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贈與給對方或自己的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并不是所有情況都能歸一方所有。比如夫妻一方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或汽車等,雖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贈與雙方的婚前財產。但是這種情形下屬于贈與人自身的債務還是由受贈人來償還就不好說了。
3、如果是彩禮的贈與,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了,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兩人約定屬于誰所有,但是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的父母或者其他人已經把該財產作為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
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男方就應當返還彩禮。因為彩禮的性質屬于一種附條件生效的贈與。贈與之后,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那么該彩禮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該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贈與,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該彩禮錢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雙方約定歸女方所有的彩禮錢應該視為是一種附條件生效的贈與。如果不能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的,也要按照婚姻法第49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屬于返還范圍。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購買、或者是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汽車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女方擅自將婚前婚前個人財產贈送給男方的,但是在贈與人結婚之前這部分財物還是要歸男方所有。
《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當事人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以雙方婚前個人財產的實際情況為依據,兼顧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意見。當事人沒有證據證明該部分財產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出資且父母或者其他其他人明確表示贈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中,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贈與人與受贈人結婚之前,是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但是如果女方擅自將這部分財產進行贈予男方則構成對男方婚前個人財富的侵犯。這種情況下,女方應該向男方支付相應的補償。而如果女方擅自將婚前個人財產贈送給男方,則屬于贈與行為無效,也就是所謂“返還原物”也就是把自己婚前所得財產無償贈送給男方而已。
5、如果男方給了女方彩禮,但是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那么這種情況下也是屬于贈與行為。
因為,雙方的關系是不可能直接發生法律上的轉移,這是雙方通過結婚方式來確立新家庭的法律行為。所以,即使雙方并沒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贈與行為,但是因為這種贈與行為的法律效力已經發生了轉移。所以,雙方就已經不再屬于同居關系了。這種情形下,也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相應的彩禮錢或者退還婚約期間所給付的其他財產。不過,如果男方是為了結婚而給付女方彩禮的或者是女方為了結婚而給付男方彩禮的,則不屬于返還財產范圍。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不能以雙方是同居關系、或者是彩禮沒有實際交付作為條件來要求返還彩禮錢。
6、如果女方父母或者其他人已經將彩禮給予了另一方的,那么彩禮錢也應該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一般來講,在男女雙方結婚時,女方父母或其他人已經將彩禮錢給予了男方后,那么這部分錢也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關于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請求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支持。但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或關于給付彩禮問題的協議或者判決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改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所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撤銷贈與行為或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撤銷贈與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三)夫妻一方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四)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情形。”
7、夫妻之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的財產不能被分割,只能進行平均分配,具體比例要看雙方婚后對共同居住生活所做努力了多少。
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共同的財產,只有其中一個共有人對此負連帶責任。但是對另一方來說,這是沒有辦法,因為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是無權分割的。所以就不能將另一方所獲得的財產全部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雙方都對這方面作出了貢獻,就可以按其貢獻大小來進行分割,具體比例根據雙方婚后共同居住生活情況而定。如果雙方沒有做出什么努力的話,就要按照平均分配原則來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