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合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加罰金

導讀:
4月17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人民幣;責令被告人沈某退賠被害人廣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損失六百零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七元三角三分。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反擔保,騙取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對其貸款600萬元的擔保,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但由于沈某的犯罪所得贓款大部分已被追繳,且認罪態度較好,決定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那么犯合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加罰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4月17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人民幣;責令被告人沈某退賠被害人廣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損失六百零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七元三角三分。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反擔保,騙取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對其貸款600萬元的擔保,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但由于沈某的犯罪所得贓款大部分已被追繳,且認罪態度較好,決定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關于犯合同詐騙罪,被判有期徒刑加罰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桂林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沈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反擔保,騙取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對其貸款600萬元的擔保。4月17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人民幣;責令被告人沈某退賠被害人廣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損失六百零一萬八千四百七十七元三角三分。
2010年3月10日桂林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16日通過股權轉讓,沈某成為該公司的控股股東,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成為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同時又是新銳翔公司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2011年1月28日,沈某以銘銳公司名義與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簽訂委托保證合同,委托該公司對銘銳公司向桂林浦發銀行貸款2000萬元提供保證。沈某以偽造的銘銳公司名下60臺福田客車及偽造的新銳翔公司名下1臺大宇客車共61本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銘銳公司經營權、股權、沈某妻子的房產作抵押,沈某及妻子以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向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2011年2月1日、4月20日,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與桂林浦發銀行簽訂兩份為銘銳公司貸款提供保證(保證金額總計2000萬元,保證期間為一年)的最高保證合同。銘銳公司分別于2011年2月1日、2月23日、4月20日向桂林浦發銀行貸款600萬元、400萬元、1000萬元。
2012年2月初,沈某將第一筆600萬元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償還。又于2012年2月16日以銘銳公司名義與桂林浦發銀行簽訂了一筆600萬元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又與桂林浦發銀行簽訂最高保證合同,繼續為銘銳公司貸款提供保證。
600萬元貸款到賬后,沈某與妻子分多次將現金取出,購買了一輛越野車后,兩人攜300多萬元現金于2012年2月19日晚上駕車出逃至山東省青島市。之后,沈某于當年3月15日被青島市公安機關抓獲。
2012年3月5日,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代銘銳公司向桂林浦發銀行償還貸款600萬元及利息18477.33元。
2012年12月26日桂林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沈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偽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作反擔保,騙取廣西某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對其貸款600萬元的擔保,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但由于沈某的犯罪所得贓款大部分已被追繳,且認罪態度較好,決定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