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軍婚的基本問答

導讀:
是軍人離婚案件中爭議較多的法律問題。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應當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它部分界定為軍人的婚前財產和離婚后財產。那么關于軍婚的基本問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軍人離婚案件中爭議較多的法律問題。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應當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它部分界定為軍人的婚前財產和離婚后財產。關于關于軍婚的基本問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我們知道軍婚受法律特別保護這是國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我國軍婚的概念是什么?
軍婚是指至少一方是現役軍人的婚姻,因而,從嚴格意義上講,軍婚本身,既不包括現役軍人的戀愛關系,也不包括復員、轉業軍人的婚姻。但從現行的軍婚特別規定來看,軍婚的概念已經有所突破,使其成為廣義上的范疇。一是向前已經延伸到現役軍人戀愛這個非婚領地。如總政治部發布的《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實行報告審查制度;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等。二是向后已經延伸到復員、轉業軍人婚姻這個非軍婚領域。嚴格地講,復員、轉業軍人的婚姻已不屬于軍婚的范疇,不應由軍婚特別規定調整,但由于它是軍婚的轉換與延續,因而也就成了廣義上的軍婚。
2、作為基層部隊也好,士官也好,應當如何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規定?
如果貫徹落實好這個規定,是一個部隊反映比較多,也非常現實的問題。我感到,關鍵是要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部隊管理的特殊要求與保障士官戀愛結婚自由權之間的關系。作為軍隊這樣一個特殊的武裝集團,就必須要求對軍人戀愛結婚問題進行明確具體的規范。因此,通過軍事規章的形式對士官戀愛結婚的特別限制性規定,這與婚姻自由基本原則并不矛盾。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為了體現以人為本、充分保障士官戀愛結婚自由權,軍隊已經適度放寬了士官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的條件。如去年9月,四總部頒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士官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將“例外條件適用對象”的年齡和批準機關均作了下調處理:回原籍擇偶確有困難、男士官年齡超過28周歲、女士官超過26周歲,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可以在駐地或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3、復員、轉業軍人在離婚時如何界定其特有財產的歸屬?
離婚的法律后果,除了夫妻身份關系解除外,還包括子女的撫養與探望、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與共同債務的清償等。其中,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殘疾撫恤金,復員、轉業時所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轉業費等特有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財產?是軍人離婚案件中爭議較多的法律問題。其中,由于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和殘疾撫恤金,與軍人身體健康直接相關,具有嚴格的、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因此,應當界定為軍人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按照《婚姻法》規定: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這些特有財產實際上屬于一種消極收入,即因傷病殘這種身體受到損害之特殊事件,而被動、消極地取得的財產,其對軍人個人的指向具有直接性、特定性和法定性,因而,產生了對特定身體的補償性。顯然,盡管它們也可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但不應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軍人復員、轉業時所得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轉業費等特有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妻一方財產?
這些特有財產一般包括三部分:軍人婚前應得部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和離婚后至生存期間的生活補助部分。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應當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它部分界定為軍人的婚前財產和離婚后財產。也就是說,軍人復員、轉業時發放的這些一次性費用,不具有嚴格的、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夫妻一方財產。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