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條件及要求

導讀: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軍人結婚條件軍人結婚,要符合《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那么軍人結婚條件及要求。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軍人結婚條件軍人結婚,要符合《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關于軍人結婚條件及要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人結婚條件: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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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結婚程序
軍人結婚年齡
軍人結婚申請書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結合軍隊實際貫徹執行《婚姻法》,總政治部頒布了《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軍人晚婚年齡、配偶條件等諸多問題作了具體規定。由于軍人職業具有特殊性,這些規定與《婚姻法》的一般規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處。
尊重社會公德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在處理婚姻關系上,應當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發生婚外性關系。
晚婚年齡的特別規定。軍隊提倡和鼓勵晚婚。男軍人25周歲、女軍人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其具體鼓勵措施是:雙方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獎勵假期間,工資照發。
軍官和文職干部戀愛報告審查程序的特別規定。現役軍人應當慎重地選擇戀愛對象,軍官和文職干部確定戀愛關系后,應當主動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報告,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對其戀愛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程序的特別規定。根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負責審批。營職、專業技術10級以下軍官和職級相當的文職干部、士官、軍隊正式職工申請結婚的,由團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批。現役軍人結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或政治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填寫《申請結婚報告表》作為歸檔材料;由政治機關出具《婚姻狀況證明》,作為登記結婚的依據。
義務兵、士官和學員戀愛、結婚的特別規定。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軍隊院校生干部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得結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是原則上要求。根據《規定》,士官戀愛、結婚不受上述規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兩種: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在邊疆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劃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區和總部確定的一、二類島嶼部隊服役的個別中級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符合當地民族政策,由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同意,經師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并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書的,可允許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結婚。
軍人結婚條件
軍人結婚,要符合《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同時,也要符合國家一般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5條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包括三層意思:一是必須是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二是必須是本人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者的意愿。如果本人不同意,父母、親友等其他人不得違反本人的意愿,代為做主強迫他人結婚。三是必須是完全自愿,而不是有條件的勉強同意。法律規定結婚時,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有他人干涉,說明婚姻自主權不可侵犯。當然,第三人出于對當事人的關心和愛護,按法律和道德要求,可以提出建議,但該建議是否被采納,則應由當事人決定,任何形式的強迫、包辦,都是對當事人婚姻自主的非法干涉,是違背法律的行為。
第二,根據婚姻法第6條的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種法律明確規定的結婚最低年齡,稱為法定年齡。必須明確的是,法定年齡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而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結婚的最佳年齡。同時,婚姻法在這一條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這是一種提倡性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晚婚晚育不僅對國家有利,對公民個人也是有益的。軍人應當自覺響應國家號召,實行晚婚晚育。[page]
第三,根據婚姻法第7條的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例如精神病、性病等。
相關結婚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