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合同欺詐

導讀:
如何認定合同欺詐所謂合同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法,通過簽訂合同、牟取合同相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從合同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詐兩個概念來看,很難將它們二者加以區分。并且利用合同欺詐在客觀上有違法與犯罪的交織。行為人合同欺詐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表現在其對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判斷。合同中的欺詐行為人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間接故意,但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觀上只是通過簽訂合同這一行為,使合同對自己較為有利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利用合同犯罪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騙取對方財物后,一般不會積極創造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那么如何認定合同欺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合同欺詐所謂合同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法,通過簽訂合同、牟取合同相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從合同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詐兩個概念來看,很難將它們二者加以區分。并且利用合同欺詐在客觀上有違法與犯罪的交織。行為人合同欺詐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表現在其對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判斷。合同中的欺詐行為人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間接故意,但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觀上只是通過簽訂合同這一行為,使合同對自己較為有利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利用合同犯罪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騙取對方財物后,一般不會積極創造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關于如何認定合同欺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認定合同欺詐
所謂合同犯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法,通過簽訂合同、牟取合同相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詐,是指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采取欺詐方法,與其它單位和個人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造成財產損失的行為。
從合同犯罪和合同民事欺詐兩個概念來看,很難將它們二者加以區分。因二者均有下面幾點共性。一、行為人主觀上有欺騙之故意;二、客觀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欺騙行為;三、使受害方產生了錯覺,而與其簽訂、履行合同;四、都有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的結果存在;五、都使受害方將財物交付行為人,這二者表面上具有上述共同點,但只要我們把握住行為人合同犯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就會發現二者具有質的區別。
(一)從兩者的客體特征看,利用合同犯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即財物所有人對自己財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更嚴重的是侵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只是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出現了不對等的情況,從而使另一方遭受到不應有的經濟損失,侵害了合同活動的正常秩序。
(二)二者在客觀方面的特征:合同犯罪是實施欺詐行為并造成危害后果,而合同欺詐行為在簽訂合同時雖然有夸大其詞的做法,但一般總是以一定的客觀事實為依據。只是該事實存在瑕疵。并且利用合同欺詐在客觀上有違法與犯罪的交織。行為人合同欺詐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表現在其對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判斷。只要該行為侵犯的社會經濟秩序和財產權益達到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行為人就應負刑事責任。利用合同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從《刑法》看,一般是以數額達到較大來作為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從二者的狀態上看,利用合同犯罪分犯罪的預備、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種狀態,而合同中的民事欺詐要么成立,要么不成立,不存在未遂的情況。
(三)從合同犯罪行為與合同欺詐行為主客觀方面的區分。利用合同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意在利用對方當事人誤簽合同,引誘其履行合同的義務,將財物交付行為人,自己則不履行合同,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合同中的欺詐行為人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間接故意,但其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主觀上只是通過簽訂合同這一行為,使合同對自己較為有利來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因此,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和根本條件,但重點要考慮(1)行為人是否有締約的能力,利用合同犯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也是為了誘使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其目的是為了騙取對方的財物;而合同中的欺詐行為人夸大履行能力也是為了增強對自己的信任,以促使合同的簽訂。行為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只是履約存在瑕疵。(2)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行為。利用合同犯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其只是利用合同這一合法外衣騙取對方財物。其主張上是想怎樣如何積極創造條件將對方合同定金,預付款或貨款,貨物騙到手,其根本不去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而合同欺騙中的行為人夸大履行能力也是為了增強對方對自己的信任,促使合同簽訂,這種情況下,合同本身是真實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也創造一定條件履行合同。(3)行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利用合同犯罪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后,騙取對方財物后,一般不會積極創造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合同欺騙中的行為人以夸大履約能力的手段騙取簽訂合同后,會努力創造條件履行合同義務,即使在現有條件和狀況下無法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也會設法創造履行條件,以避免承擔違約責任。(4)行為人是否有非法處分占有物的行為。利用合同犯罪的行為人、多將簽訂合同獲得的錢物用于還債,揮霍或其他違法活動,不管給對方造成多大經濟損失,均拒不承擔違約責任。一般講,有合同欺詐行為的合同當事人,為按時履行合同,將簽訂合同取得的資金用于生產或經營支出上、或者把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物進行加工、銷售,以貨易貨,其目的都是為履行合同創造條件。
在認定合同詐騙罪與非罪還要注意以下幾點:利用合同進行欺詐,行為人的目的一是想占有對方財物;二是利用合同來實現一定的經濟利益。如果前兩者行為人心理狀態一直保持不變,其結果一是承擔合同犯罪的刑事責任,二是承擔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但在實際中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發展變化的。隨著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變化,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就會發生變化。行為人開始以欺騙方法想占有對方財物,隨后根據市場行情的變化,如全面履行合同,行為人將有利可圖而履行合同,此情況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消失,其承擔的是相應的民事責任。另一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想占有對方財物,但由于害怕刑事追究,又積極創造條件履行了合同義務,其刑事責任被免除。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雖采取欺騙手段簽訂合同,但主觀上沒有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只是想簽訂合同來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但隨著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行為人的意識發生變化,其主觀上已不在取得一定經濟利益為目的,而是鋌而走險,主觀上想占有對方財物為目的,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此種情況下,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