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的規定

導讀:
結婚當事人在上述證明齊備后,持結婚申請書及個人二寸免冠照二張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發給結婚證。那么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婚當事人在上述證明齊備后,持結婚申請書及個人二寸免冠照二張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發給結婚證。關于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婚姻登記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申請結婚當事人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戶籍證明(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未婚、離婚、喪偶);
4、 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二、申請結婚當事人臺灣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
1、《臺灣居民來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明;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
3、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4、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5、其他證明:
1)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
2) 如果臺灣地區公民來大陸前在港、澳地區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還應當提交香港地區婚姻注冊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 臺灣地區公民在來大陸前在外國連續停留六個月以上后來大陸,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并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4)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提交在原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5) 臺灣地區公民離過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件;
6) 臺灣地區公民喪偶的,還應提供死亡證明。
結婚當事人在上述證明齊備后,持結婚申請書及個人二寸免冠照二張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結婚登記表,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核實后發給結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