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糾紛的證據

導讀:
三、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暫住證等;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那么貨款糾紛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暫住證等;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關于貨款糾紛的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分類標準:證據的來源
含義: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未經復制、轉述的證據;
傳來證據是指間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經過復制、轉述的證據。
區分意義:原始證據的可靠性和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2、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和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證據,是有罪證據;凡是能夠否定犯罪事實存在,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是無罪證據、(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不符的證據,就是無罪的證據)
3、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凡是表現為人的陳述,以言詞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表現為物品和痕跡和以其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文件,即以實物作為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4、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能夠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的證據。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1、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注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并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合同關系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4)證明擔保合同關系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3、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4、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