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李”借款合同糾紛案

導讀:
2001年5月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款1800元,利息6355元”的欠條。從證據的內容上看,前三張是“借據”,后一張是“欠條”。本案在“借據”與“欠條”并存的情況下,其證明力是顯而易見的。按照正常交易習慣,原告在結算后讓被告出欠條便沒有理由再留存原借據,否則會造成欠款數額重復,不能因為“欠條”的出具而否認原借貸關系。這里“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是指雙方必須有“新的約定”并沒有說明,對于約定簡單的還款協議是否還能夠依據原合同進行認定和保護沒有嚴格的規定。那么“二李”借款合同糾紛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1年5月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款1800元,利息6355元”的欠條。從證據的內容上看,前三張是“借據”,后一張是“欠條”。本案在“借據”與“欠條”并存的情況下,其證明力是顯而易見的。按照正常交易習慣,原告在結算后讓被告出欠條便沒有理由再留存原借據,否則會造成欠款數額重復,不能因為“欠條”的出具而否認原借貸關系。這里“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是指雙方必須有“新的約定”并沒有說明,對于約定簡單的還款協議是否還能夠依據原合同進行認定和保護沒有嚴格的規定。關于“二李”借款合同糾紛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1993年2月,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800元。三張借據載明的時間和數額分別為:2月8日借款1000元;2月10日借款500元;2月21日借款300元。三張借據分別約定了借款利息,約定年底本息一并償還。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償還。2001年5月9日,被告為原告出具了“借款1800元,利息6355元”的欠條。但被告到期仍未能償還,原告起訴至沈陽市新城子區人民法院要求償還此款。
【審判】一審認定,原被告雙方借貸合同有效,但原告另有約定不予支持。
筆者與上述觀點不同,理由如下:
1、正確認識借據與欠條的證據效力。從證據的內容上看,前三張是“借據”,后一張是“欠條”。欠條與借條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借條是一方向另一方借取實物或款項后向對方出具的書面憑證。糾紛發生后,借條是最有力的直接證據,提起訴訟時,可不需要出示其他證據,就能完全支撐訴訟請求。而欠條通常是雙方進行交易或者是對對方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后,應支付的一定數額款項的書面憑證。欠條的出具必須以一定法律事實的存在為前提,而這些法律事實是多種多樣的,因素非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中因男女雙方存在曖昧關系男方受女方脅迫而打下的欠條,因賭債打下的欠條等等。單一的欠條本身并不能夠充分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特別是在對方當事人對欠條持有異議時,欠條就存在證據瑕疵,必須與其它證據相佐證才能確認其效力。因此欠條的證據效力遠不及時借據之效力。本案在“借據”與“欠條”并存的情況下,其證明力是顯而易見的。
2、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的自然轉移。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應當提出證據加以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本案中,不能孤立地就欠條的內容認定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欠條雖沒有約定未來利息,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原告在向被告索取欠條時并沒有放棄利息,該欠條數額恰恰依從了原利息約定。那么在同一借貸關系中,雙方對利息曾有明確的約定,在原告否認無約定和放棄利息的情況下,則發生了舉證責任自然轉移的情形——即如果被告主張原告具有放棄利息的意思表示,則應就原告放棄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果被告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應承擔原約定利息。
3、借款合同與具有還款協議性質的欠條的關系及法律適用。一方不償還借款,致使雙方重新簽訂欠條是一種還款協議的性質,借款合同與還款協議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主合同不因從合同的簽訂而失去效力。因此那種認為原告收到欠條后將三張借據交付被告行為應視為原被告雙方中止了原借款協議的觀點筆者不能茍同。按照正常交易習慣,原告在結算后讓被告出欠條便沒有理由再留存原借據,(轉16頁)否則會造成欠款數額重復,不能因為“欠條”的出具而否認原借貸關系。
本案還涉及到一個很重要的法律適用問題:借款合同顯然已超過了訴訟時效,原被告重新簽訂欠條從而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4號批復的精神:“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如何理解“屬于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這里“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是指雙方必須有“新的約定”并沒有說明,對于約定簡單的還款協議是否還能夠依據原合同進行認定和保護沒有嚴格的規定。但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當事人合法的借貸關系——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不限制訴訟時效的中斷,并沒有否定原借款合同的效力。而現實生活中,還款協議往往對主合同有較大的依附性,因此審判中不能夠簡單地否定原合同的約定,但是沒有原合同或沒有爭議的則另當別論。
據此,筆者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被告的申訴應予駁回。
新城子區人民法院研究室:楊蓉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