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常住地址是管轄地嗎

導讀:
但在特殊情況下,管轄法院會有所不同。《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了幾種例外的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那么起訴離婚常住地址是管轄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在特殊情況下,管轄法院會有所不同。《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了幾種例外的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關于起訴離婚常住地址是管轄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法》對法院管轄的一般規定很簡單,就是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來確定管轄,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也與其他民事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一致。
對此規定應注意兩個問題:
(1)對住所的理解,《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2)對經常居住地的理解,《民法通則意見》第9條第1款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病的除外。”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管轄法院會有所不同。《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了幾種例外的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些例外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于符合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與身份有關的訴訟案件(如涉及婚姻關系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法院離婚程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離婚起訴書標準格式》)
這是法院離婚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在法院開庭審理中,具體的流程有: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之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