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倉單法律定義及其性質的研究

導讀:
保管人簽發倉單是依據倉儲合同而為的義務,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存貨人就是接受保管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的接受者,因此保管人只對存貨人給付倉單、承擔倉儲合同上的義務。存貨人持有倉單就表明自己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保管人交付了合格的倉儲物,并可憑倉單要求保管人到期返還倉儲物。那么有關倉單法律定義及其性質的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管人簽發倉單是依據倉儲合同而為的義務,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存貨人就是接受保管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的接受者,因此保管人只對存貨人給付倉單、承擔倉儲合同上的義務。存貨人持有倉單就表明自己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保管人交付了合格的倉儲物,并可憑倉單要求保管人到期返還倉儲物。關于有關倉單法律定義及其性質的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合同法》第385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所謂倉單,就是指倉儲保管人在收到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已經收到一定數量的倉儲物,并以此來代表相應的財產所有權利的法律文書。
1、倉單是倉庫保管人簽發的法律文書
予以強調是因為倉單表明了保管人對存貨人在倉儲物上的權利的確認。所謂的保管人簽發,不僅包括保管人親自簽發倉單,而且也包括保管人的代理人及其雇員所簽發的倉單。保管人的代理人或雇員所簽發的倉單在法律上與保管人親自簽發的倉單具有同等效力。保管人出具簽發的倉單,就意味著保管人已經收取了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而且該倉儲物已經經過保管人的驗收,并被保管人確認是符合倉儲合同約定的倉儲物。
2、倉單是對存貨人簽發的法律文書
存貨人只是一種身份,并不一定是存入貨物的行為者,對保管人而言,只要是倉單的持有人就是存貨人。保管人簽發倉單是依據倉儲合同而為的義務,而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存貨人就是接受保管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的接受者,因此保管人只對存貨人給付倉單、承擔倉儲合同上的義務。存貨人持有倉單就表明自己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向保管人交付了合格的倉儲物,并可憑倉單要求保管人到期返還倉儲物。
3、倉單是代表一定的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
存貨人持有倉單所證明的應當是:雖然貨物已經交付給了保管人,但這種交付并不涉及財產權利的移轉,交付只是為了求得妥善的存儲與保管,倉儲物的所有權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仍然可以以所有人的身份自由處分倉儲物,在倉儲期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就可以此為憑證提取倉儲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