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仲裁時效會終止或中斷

導讀: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因某種法定理由發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中斷時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應當注意的是,仲裁時效的中斷與仲裁時效的中止有相同之處。其次,仲裁時效中止,在我國和其他一些國家或對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或行將終止之際;仲裁時效中斷,則可以在時效進行中的任何階段發生。最后,仲裁時效中止,對任何當事人均發生中止時效的效果;仲裁時效中斷,則只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或承擔義務的義務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那么什么情況下仲裁時效會終止或中斷。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因某種法定理由發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中斷時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應當注意的是,仲裁時效的中斷與仲裁時效的中止有相同之處。其次,仲裁時效中止,在我國和其他一些國家或對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或行將終止之際;仲裁時效中斷,則可以在時效進行中的任何階段發生。最后,仲裁時效中止,對任何當事人均發生中止時效的效果;仲裁時效中斷,則只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或承擔義務的義務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關于什么情況下仲裁時效會終止或中斷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仲裁時效的終止或者中斷問題是關系到當事人能否就該糾紛提請仲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重要問題,因此,對仲裁時效終止或者中斷的情形有一定的了解是很有必要的。
仲裁時效的中止,又稱時效的停止或不完成,是指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某種法定理由發生,阻礙權利人申請仲裁,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中止時效的法定理由消除后,仲裁時效繼續進行。關于仲裁時效中止的時間,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為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為如果在此之前發生某種事由,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權利,在該事由消滅以后,權利人至少還有6個月的時間可以行使權利,因而沒有必要使時效停止。這樣規定,符合時效制度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目的,同時也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6個月以內的時效,則可在時效進行中的任何時候中止。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引起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戰爭和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如權利人或義務人暫時不能確定,因而不能行使仲裁請求權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因某種法定理由發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中斷時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應當注意的是,仲裁時效的中斷與仲裁時效的中止有相同之處。它們都是時效進行的障礙,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時效進行而遭受不應有的損害。但二者在理由和效果上是有區別的。首先,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種持續的狀態,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和行為以外的客觀情況;中斷的事由則是一種即刻的非持續狀態,是當事人自身的行為。其次,仲裁時效中止,在我國和其他一些國家或對于某些民事法律關系,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或行將終止之際;仲裁時效中斷,則可以在時效進行中的任何階段發生。再次,仲裁時效中止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在中止事由消除以后,仍須與此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仲裁時效中斷以后,則以前經歷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消除后,時效重新開始進行。最后,仲裁時效中止,對任何當事人均發生中止時效的效果;仲裁時效中斷,則只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或承擔義務的義務人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