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應該去戶口所在地嗎?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那么起訴離婚應該去戶口所在地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關于起訴離婚應該去戶口所在地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準予離婚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法院審理期限: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