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的風險

導讀:
涉外離婚訴訟的風險:(一)案件審理周期長,對于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由于通常有一方當事人居住在國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參加訴訟時,需要依據特別的法律規定。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那么涉外離婚訴訟的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離婚訴訟的風險:(一)案件審理周期長,對于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由于通常有一方當事人居住在國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參加訴訟時,需要依據特別的法律規定。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離婚訴訟的風險:
(一)案件審理周期長,對于當事人的影響很大。
國外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國內法院的傳票,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長,當事人不堪訴累。由于通常有一方當事人居住在國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參加訴訟時,需要依據特別的法律規定。
(二)子女撫育費的數額難以確定、子女撫育費的給付難以強制執行。
特別是夫妻雙方分別居住在不同的國家時,由于國家間生活水準及經濟收入存在較大差異,導致撫育費數額沒有可參照的標準;當事人雙方在不同國家,子女撫育費的給付完全依靠雙方的自覺誠信,法院無法采取強制手段。
(三)國外財產調查受限。
國內一方當事人往往沒有能力對國外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的財產提供充分證據,致使在國外的夫妻共同財產難以查明,影響對國內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page]
(四)國外財產執行難。
由于各國對于承認、執行其他國家的生效裁判文書在法律上有著不同的規定,有些國家根本就不承認其他國家的裁判文書,因此國外財產執行希望渺茫,生效判決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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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第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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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22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也具有管轄權的情形……【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