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的技巧

導讀:
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那么涉外離婚訴訟的技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技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離婚訴訟的技巧
一、我國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與法律適用
(一)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涉外婚姻案件與國內婚姻案件的程序差異
首先,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身處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回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至2個代理人代為訴訟,此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此類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離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是特別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國外一方當事人如需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