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1983]

導讀:
六、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那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1983]。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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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五、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準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
六、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七、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八、本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