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導讀:
孩子母親妨礙父親探視孩子,并不能構成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有利原因。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那么男方變更撫養權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孩子母親妨礙父親探視孩子,并不能構成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有利原因。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關于男方變更撫養權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原撫養人有傾向或其它不良品質,對孩子教育不利。
3、原撫養人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4、原撫養人而不和子女一起居住交由別人撫養的。
5、原撫養人有其它違法行為而侵犯子女權利的。孩子母親妨礙父親探視孩子,并不能構成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有利原因。孩子由誰撫養,應取決于由誰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
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同,具有姻親關系和教育撫養關系,但不具備血緣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愿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系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1、 撫養費的標準一般按月工資收入的20~30%比例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和撫養費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根據以上規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戶或在探視孩子時支付,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所以,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在撫養費的標準(20~30%比例)范圍內爭取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對十八歲周歲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撫養費的義務
一般情況下,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截止到子女十八周歲。超出十八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同時《婚姻法》第二十一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以上規定,子女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義務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