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

導讀: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最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相關的驗收小組會根據我國建筑相關的法律來確認驗收結果。那么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最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相關的驗收小組會根據我國建筑相關的法律來確認驗收結果。關于建筑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發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6)有承包人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的歷次抽查中,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8)工程項目前期審批手續齊全。
(1)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項目批準的各種文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批復文件;
(3)施工圖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洽商記錄;
(4)國家頒布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術設備說明書;
(7)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其他規定;
(8)從國外引進的新技術和成套設備的項目,以及中外合資建設項目,要按照簽訂的合同和進口國提供的設計文件等進行驗收;
(9)利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建設項目,應按世界銀行規定,按時編制《項目完成報告》。
(1)生產性項目和輔助、公用設施以及必要的生活設施,已按批準的設計文件要求建成,能滿足生產、生活使用需要,經試運行達到設計能力;
(2)主要工藝設備和配套設施經聯動負荷試車合格,形成生產能力,能夠生產出設計文件所規定的產品;
(3)生產準備工作能適應投產的需要,其中包括生產指揮系統的建立、經過培訓的生產操作人員的配備、搶修隊伍及裝備,生產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備品備件的儲備,經驗收檢查能夠滿足連續生產要求。
(4)環境保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消防設施、節能降耗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
(5)生產性投資項目如工業項目的土建工程、安裝工程、人防工程、管道工程、通訊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和行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首先,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第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第三,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將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第四,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最后,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修改[1])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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