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例分析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非婚生子女的原因是比較多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有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關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現實生活中出現非婚生子女的原因是比較多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撫養權有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益。關于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的典型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索要
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義務。不能因女方或是男方嫁做他人婦或是娶妻,而免除男方或是女方撫養自己親子的義務。同時,非婚生子女有贍養和扶助生父母的義務,與生父母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撫養孩子的一方完全有權利要求孩子的生父或生母給付撫養費,如果對方拒不履行義務,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關于非婚生子女撫養費問題在實踐中的情況
(一)非婚生子女如何索要撫養費
1、雙方承認親子關系的
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
2、對方不承認親子關系的
一些人女方擔心男方不承認孩子關系而不找男方索要孩子撫養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可以做親子鑒定,對方拒做親子鑒定可能敗訴。
很多當事人擔心非婚生子女的生育證明手續不齊全,如果孩子生父在法庭上拒不承認與孩子的關系,也不做親自鑒定,自己無法舉證。
其實對于非婚生子女索要撫養費的案件,在確定關系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證據。方便的話可以收集同居期間的居委會、派出所出具的簡單證明,或鄰居的證人證言以證明存在同居關系。但確定血緣關系的最直接準確的證據莫過于親子鑒定。
到了法庭上,如果對方認可與孩子的關系,女方便不用再舉證;如果不認可,可以當庭要求進行親子鑒定。如果男方拒絕進行親子鑒定,法院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的規定,判決男方支付撫養費。假若男方已經支付過一段時間撫養費,如果是用銀行劃款的方式,劃款的單據也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二)確定撫養費數額需舉證
非婚生子女撫育費的確定參照離婚撫養費的支付標準,由于目前撫養子女的花費標準不一,因此給付撫養費數額的原則是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
一般情況下,對方有固定收入的,子女撫育費數額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左右確定。撫育費包含“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如果孩子突發重大疾病等,可以臨時要求對方承擔一半費用。撫養費應支付至成年止(即十八周歲),但是如果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生活費的主要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支付。
(三)實踐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實際撫養,即與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多少、負擔的方式,應根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經濟狀況,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訴請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強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與他人結婚的,若繼父愿意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的,則生父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可酌情減少或免除。若繼父不愿意負擔,則生父應支付的撫育費不能減免。
3、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將孩子送與他人收養時,那么孩子與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這時,非婚生子女由養父母撫養,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負擔撫養義務。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實際撫養子女時,可與子女的生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請求法院作出處理。法院應根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并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確定由何方撫養。在非婚生子女有識別能力的情況下,還應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見。若法院審查后確定由生父實際撫養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應負擔該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典型案例】
張某與陸某是男女關系,未婚同居,感情較好,雙方一直沒有子女。 2008年初張某在同學聚會時巧遇自己的初戀情人宋某,舊情復燃之下,雙方發生了性行為。
事后張某自覺對不起自己的丈夫,便告訴宋某,不希望因為自己的原因導致關系破裂,也不希望對宋某的家庭關系有不良影響,雙方仍然還是普通朋友,此后雙方的關系漸漸疏遠。
不久,張某發現自己懷孕,經推算日期,這個孩子應該是宋某的,但張某沒有告訴宋某。陸某一家人得知張某懷孕,都欣喜異常,對張某也是關懷備至。2008年10月,張某生下一子,此后生活漸趨平靜。
2009年以后,由于對父母的贍養問題和其他生活瑣事,二人經常發生爭執,一次激烈爭吵時,陸某動手打了張某,張某一時氣憤,說出了孩子不是陸某親骨肉的事實,在陸某的追問之下,張某說出了事情的真相。
陸某決定與張某分手,雙方很快達成了協議,協議中約定孩子由張某撫養,陸某不承擔撫養費,2009年1月,雙方正式分手。張某單獨撫養孩子,負擔很重,于是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起初宋某不承認孩子是他的,后雖然承認與孩子的血緣關系,但拒絕支付撫養費。
2009年3月,張某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某承擔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