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監護權怎樣處理

導讀:
在雙方離婚后,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因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那么離婚后監護權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雙方離婚后,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因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關于離婚后監護權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監護權歸屬一方后,就應該對未成年孩子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
3、離婚后,被監護人的侵權責任首先是同被監護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并不是離婚的父母平攤費用。唯有共同生活的一方監護人不能獨立承擔時,另一方才承擔“補充性連帶責任”,即承擔相應的余額。也就是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較重,另一方處于補充地位。
在雙方離婚后,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子女無論隨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不變,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同時,沒有取得撫養權的一方,也沒有權利放棄子女的監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民法通則《意見》第14條的規定:“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本規定也從側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不得放棄監護權。
1、是現有的監護人喪失了監護能力;
2、是監護人不履行監護權,即監護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監護的職責
3、是由于失去監護人。
關于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了解。
1、對子女有犯罪行為等明顯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監護權
《民通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一方擅自變更或取消孩子監護權的,是無效行為,法院不予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該意見第22條規定:“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故法院在判決或調解離婚時,只確定子女隨哪一方生活,并不剝奪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也不取消其對子女的監護義務。
3、離婚后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審理,生父母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