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導讀:
筆者認為他們疏忽了一點,雖然監護人在已盡監護職責時仍需承擔責任,但已減輕了其部分責任,則受害人事實上就其所受損害應獲得的賠償因為該條規定而減少了,也就是說受害人可能自己并無過錯卻事實上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這一點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要求的當不能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時,加害人需承擔全部責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否定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說法。那么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筆者認為他們疏忽了一點,雖然監護人在已盡監護職責時仍需承擔責任,但已減輕了其部分責任,則受害人事實上就其所受損害應獲得的賠償因為該條規定而減少了,也就是說受害人可能自己并無過錯卻事實上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這一點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要求的當不能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時,加害人需承擔全部責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否定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說法。關于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外立法普遍認為,監護人按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并且推定發生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行為時監護人在管束監護人方面有過錯,如監護人舉證已盡監護之責則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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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的,僅僅是減輕其責任,并非免除其責任,有些同志據此認為監護人應當是依無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筆者認為他們疏忽了一點,雖然監護人在已盡監護職責時仍需承擔責任,但已減輕了其部分責任,則受害人事實上就其所受損害應獲得的賠償因為該條規定而減少了,也就是說受害人可能自己并無過錯卻事實上承擔了一定的責任,這一點與無過錯責任原則所要求的當不能證明受害人有過錯時,加害人需承擔全部責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否定無過錯責任原則這一說法。
有人提出監護人承擔的是替代責任,筆者對此更不贊同,通常認為只是被替代人在為替代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時致人損害,才導致替代責任的發生,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顯然本身并不存在這種利益關系;并且,如果監護人是替代被監護人承擔責任,在受害人要求監護人賠償時就不應再考慮監護人是否已盡監護之責,只需考查被監護人對侵權行為的過錯,而因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就減輕其賠償責任的規定就更不合理了。有學者提出,當監護人已盡監護職責時,所承擔的是一種“公平責任”,筆者對此贊同,監護人此時并無過錯,但因其與被監護人之間的特殊關系?由其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承擔適當賠償責任符合公平責任的內容。
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必須是法律有明確規定,既然第一百三十三條并未明確規定監護人的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至少在排除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的情況下,我國的民法并未標新立異,監護人所承擔的責任仍然是過錯責任,監護人的賠償責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監護職責有過錯的基礎之上的,只是補充規定了監護人在已盡監護之責時的公平責任。楊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