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的確定與給付

導讀: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然而有一些當事人,害怕在好不容易逃脫婚姻的牢籠后,又因給付子女撫養費而遭到另一方的糾纏。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育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剩余的撫育費。那么子女撫養費的確定與給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然而有一些當事人,害怕在好不容易逃脫婚姻的牢籠后,又因給付子女撫養費而遭到另一方的糾纏。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育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剩余的撫育費。關于子女撫養費的確定與給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子女的撫養費怎樣確定?
根據1993年11月3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故分為如下情形: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8、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9、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0、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二)關于子女撫養費的一次性給付
離婚時,確定子女撫養權,明確撫養費是結束男女雙方婚姻關系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然而有一些當事人,害怕在好不容易逃脫婚姻的牢籠后,又因給付子女撫養費而遭到另一方的糾纏。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些法官從便于執行的角度出發,會判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子女撫養費。一次性給付撫育費一般是先確定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按月或按年應支付的撫育費的數額,從離婚時至子女十八周歲(有些情況下子女不能獨立生活,還要增加計算的時間)計算應承擔的撫育費的總額,由非直接撫養一方一次性支付總額。
一次性給付扶育費適合非直接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拖欠撫育費的情況。離婚時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次性給付了全部撫育費,但子女在撫養期間死亡的,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剩余的撫育費。一次性給付撫養費后,出現超過協議或原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時,子女仍可以要求增加撫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