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導讀: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所稱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三是不管離婚時子女有病與否,也應判決一方給付子女可能發生的醫療費。這樣判決可以免除子女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后顧之憂,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及節省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那么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所稱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三是不管離婚時子女有病與否,也應判決一方給付子女可能發生的醫療費。這樣判決可以免除子女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后顧之憂,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及節省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關于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1條規定:“婚姻法所稱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不單是生活費,還應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等。在判決子女撫養費時,一是要根據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和對方的實際負擔能力判決給付生活費,二是要根據子女受教育的實際情況判決給付教育費。三是不管離婚時子女有病與否,也應判決一方給付子女可能發生的醫療費。“其子女×××的醫療費,憑醫院證明、處方、票據由×告負擔百分之幾,至其子女獨立生活為止。”這樣判決可以免除子女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后顧之憂,并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及節省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
(一)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原則《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該規定看,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方法有兩種,一是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應予確認。二是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審判實踐中,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不在少數。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判決撫養費數額時,應把握以下兩個原則:
一是實際需要原則,也就是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活費的實際需要應以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鎮居民和農民年平均生活費水平為準。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在父母雙方有負擔能力的情況下,起碼不應低于該標準,甚至應高于該標準。在審判實踐中,有的法官判決的案件大大低于該標準,對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教育費(應包括入托及學齡前的教育費)的實際需要,應視離婚時子女就讀的學校性質而定。離婚時子女在公立學校就讀的,依公立學校收費標準計算,要求由公立轉私立,按私立學校收費標準給付教育費的一般不應支持。離婚時,子女尚未入托、入學的,應以公立托兒所、幼兒園及學校的收費標準判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憑實際支出費用的票據負擔各個教育階段的一定比例的教育費。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這里講的合理負擔不是父母應平均負擔,而是按照已確定的撫養費數額,根據父母各方的實際經濟收入合理確定應分擔的比例。即按《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給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