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證明主要內容有哪些

導讀:
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后再辦不如婚前就辦。那么婚前財產證明主要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后再辦不如婚前就辦。關于婚前財產證明主要內容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這種情況下,各項書面證明房屋產權的間接證據都保留在對方手中,一旦發生糾紛,對己方極其不利,所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直接證據證明房屋產權歸屬非常必要。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這種情況下公證的主要目的是寫清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例如根據出資比例確定等。
3、產權不穩定的動產。例如存款、玉器、首飾等。這種財產沒有其他的證明權屬的方式,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1、當事人要準備好婚前財產公證所需要的材料。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這個過程是確立財產權利的主要過程,是除了相關書面材料外公證員判斷財產歸屬的另一項重大考量依據。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所以當事人一定要慎重對待,認真回答公證員的問題。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后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