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的解釋及如何選擇

導讀: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特殊專項工作的實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擁有某方面的專業技術或專門的施工設備、獨特的施工方法。若沒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實施的工作內容,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指定分包商。某項工作將由指定分包商負責實施是招標文件規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標時認可,因此他不能反對該項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負責協調管理工作。但業主必須保護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選擇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則,因此當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時,有權拒絕某一單位作為指定分包商。那么指定分包商的解釋及如何選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特殊專項工作的實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擁有某方面的專業技術或專門的施工設備、獨特的施工方法。若沒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實施的工作內容,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指定分包商。某項工作將由指定分包商負責實施是招標文件規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標時認可,因此他不能反對該項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負責協調管理工作。但業主必須保護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選擇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則,因此當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時,有權拒絕某一單位作為指定分包商。關于指定分包商的解釋及如何選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指定分包商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并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合同條款規定,業主有權將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或涉及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等工作內容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
合同內規定有承擔施工任務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業主在招標階段劃分合同包時,考慮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內容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要求,一般承包單位不具備相應的能力,但如果以一個單獨的合同對待又限于現場的施工條件或合同管理的復雜性,工程師無法合理地進行協調管理,為避免各獨立合同之間的干擾,則只能將這部分工作發包給指定分包商實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與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關系和管理關系方面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對其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協調工作納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內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應工程所需的貨物、材料、設備;設計;提供技術服務等。
特殊專項工作的實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擁有某方面的專業技術或專門的施工設備、獨特的施工方法。業主和工程師往往根據所積累的資料、信息,也可能依據以前與之交往的經驗,對其信譽、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等比較了解,通過議標方式選擇。若沒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實施的工作內容,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指定分包商。某項工作將由指定分包商負責實施是招標文件規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標時認可,因此他不能反對該項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負責協調管理工作。但業主必須保護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選擇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則,因此當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時,有權拒絕某一單位作為指定分包商。為了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業主選擇指定分包商應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見,不能強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對的,或是拒絕與承包商簽訂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損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業主直接分包應當是合同管理中的平行分包模式,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具體表現為:由于缺乏建設項目管理經驗,業主與承包商分別簽訂了一系列合同,把一個完整的項目平行分解發包,造成了一系列的問題:業主的工程部成了十幾家公司的總包單位,陷于無休止的扯皮、調解,疲于奔命的地步。各個分包單位互相影響,工期無法控制,一拖就是五年;費用無法控制,一方面有的施工單位工程進展很快卻沒有付款,另一方面卻出現付款超出,工程進展沒有上來,最后工程造價很高,質量卻不能滿意。其實對于這三種模式,各地都有,在一些大的城市里,總包的模式比較多,但是在一些小地方,平行分包的模式很多,造成這種情況主要的原因是:
1、業主擅權,不肯把權力下放
2、分包單位不愿意和總包單位簽定合同,主要是資金方面的原因,有很的土建總包單位資金信譽太差
3、總包單位實際上不能行使總包的權利,或者沒有能力行使這方面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