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 監護人還需要申請什么手續

導讀:
接下來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的。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那么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接下來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的。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關于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中國,有大量的未成年人未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因為自身的環境艱苦和先天的殘缺,這是就需要有人成為監護人去幫助孩子的成長。接下來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的。法院會指定一個人來當監護人,那么如何指定呢?
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即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是指當未成年人沒有第一順位的法定監護人,而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為多人且對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由法定機構依法從第二順位的監護人中指定具體承擔監護職責的人。
《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規定:“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在實際操作中,對未成年人“指定監護”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一、指定監護,實際上是選定監護即在法定監護人中選擇確定監護人,屬于法定監護的具體落實和適用,或謂法定監護的實施方式,而并非在法定監護人之外指定監護。這與國外的指定監護、遺囑監護明顯不同。
二、發生指定監護的前提條件有二個:(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需要由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監護。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且有監護能力,那么基于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強制性的法定監護人的要求,不可能發生指定監護,只需要強制父母履行監護職責。
(2)未成年人的第二順位的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存在爭議。這種爭議具體表現為二種。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爭當監護人,從而發生積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另一種是數個法定監護人都不愿擔任監護人,相互推諉,從而發生消極沖突,需要從中指定。
三、指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具有明確的限定性。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的規定,指定監護人只限于未成年人第二順位法定監護人中的近親屬。
1、所謂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的解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見,作為未成年人的指定監護人的近親屬,其中只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一)、(二)、(三)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總之,法院如何指定監護人選擇的問題已經詳細地告訴大家,希望對您有幫助。同時網友們也需要知道指定監護的前提條件,還有指定監護人的范圍是屬于近親屬,其他不是近親屬的是沒有資格成為指定監護人的。以上就是主要內容,希望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更多的保護。
監護人還需要申請什么手續,才能確定為合法監護人?
我們都知道在我們生活中,監護人是一個偉大又平凡的職業,監護人的責任特別的大,因此,國家也在對于監護人的申請特別的嚴格,因為這個人必須要有責任心,那就來了解一下監護人還需要申請什么手續,才能確定為合法監護人?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申請確定監護人是指如果對擔任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指定,對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定監護人。
[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的規定,不服指定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處理申請確定監護人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16條、第1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23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本案由為第三級案由。申請確定監護人的,必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⑴必須經過有關組織予以指定。對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院確定監護人要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的(1)?(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1)~(5)項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的順序。(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還應當在接到有關組織關于指定監護的通知(書面或口頭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章的規定,特別程序中并沒有規定申請確定監護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條第1款的規定:“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皖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審理。根據該意見第20條規定,對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琿。因此,申請確定監護人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特別程序一章的規定。
為區別“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與有關組織的指定監護人,將《規定(試行)》中的“申請指定監護人案”變更為“申請確定監護人”。這樣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中第(1)?(3)項或第17條第1款中的第(1)~(5)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