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包和分包怎么交稅

導讀:
而在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總包工程簽訂的總分包合同中,總包則作為甲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合同地位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總包在不同的合同中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在工程建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從合同關系來看,總包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主合同,總包與分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為從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業主指定分包,一是總包自行分包。那么總包和分包怎么交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在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總包工程簽訂的總分包合同中,總包則作為甲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合同地位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總包在不同的合同中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在工程建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從合同關系來看,總包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主合同,總包與分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為從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業主指定分包,一是總包自行分包。關于總包和分包怎么交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手續
申請。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合格辦稅人員證書,年度銷售(營業)額等有關證件、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機構的有關證件或復印件,領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一式三份。
納稅人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所列項目,逐項如實填寫,于十日內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報送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報批。納稅人報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報有權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后,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領取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一般納稅人的年檢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進銷項稅額,提供納稅資料,及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納稅人資格查驗和管理。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五個月內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2)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3)拖欠稅款嚴重,不積極采取措施繳納稅款,經國家稅務機關屢催無效的。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凡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以及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稅款,不得領購專用發票,并繳清結存的專用發票:
(1)有虛開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
(3)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經營者超過規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會計核算,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4)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向國家稅務機提供準確納稅資料的;
(5)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
2;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3、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4、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5、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6、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7、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總包與分包都是作為承包人為工程建設提供服務,這是二者的共同點。而更多地表現為以下的不同點:
1、法律意義上的總包與分包
總包為總承包合同的合同主體,在總承包合同中作為承包人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而在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總包工程簽訂的總分包合同中,總包則作為甲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合同地位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總包在不同的合同中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在工程建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這種角色的變化是由于合同規定的法律關系而決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設中總是處于從屬地位。從合同關系來看,總包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主合同,總包與分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為從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業主指定分包,一是總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分包,但都必須具有相應的承包資質。在業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總包合同中加以明確,它可以直接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也可以與總包簽訂總分包合同,或者簽訂三方合同。當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人與總承包單位的被管理關系與管理的關系,此外還要明確工程款、總包管理費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問題。而對于總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獲得只能來自總包單位。這是與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區別。
2、工作內容上的差別 總承包人除應當承擔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務之外,還應完成諸如協調各分包單位之間的關系、合理安排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工作進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為分包工程提供相關的配合和服務,如提供道路、垂直運輸設備、腳手架、水電等。一般總承包單位應提供的總包服務內容應在總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總包單位也因此可以從業主方取得總包管理服務費。 分包單位應按照與總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完成相應的專業工程施工任務,完善施工資料的整理,對總包負責。
3、服務方式 總包的服務方式為建筑安裝工程附帶總包協調,分包單位提供純粹的建筑安裝工程服務。
4、服務對象 總包的服務對象是業主,分包的服務對象為總包,間接為業主服務。
5、資質要求 總包具有專門的總承包資質。分包單位可以具有總包資質,也可以沒有。但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
6、采用的必要性 業主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決定是否采取總包的方式。
7、監理單位對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來說,實行總承包管理的工程規模相對較大,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往往需要實施建設監理。監理單位對于總包單位與分包的管理在《建設監理規范》中有相應的規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別。
8、工程款的支付 總包從發包人處直接獲得工程款。分包商中,業主指定分包從業主處獲得,其他分包從總包處獲得。業主指定分包獲得工程款,必須經過總包單位的認可。 除了上述在法定意義上的理解外,在日常工程管理過程中,總包與分包的概念有時是相對的。對于不是十分復雜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幾項專業承包資質而不必具有總承包資質即滿足了工程建設的需要,而將勞務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也構成總包與分包的關系。實踐中,常常將最大的總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級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個合同項下只能有一個總包。在一個總包項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都是平行的協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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