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漸成趨勢 嫁大款變身富婆或成傳說

導讀:
依據這一條規定,“小三”的索賠不僅不會被支持,還有可能要返還已經拿到手的財產。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樓韜律師表示,這一條實質上就是剝奪“小三”依據協議索賠的權利。因為,畢竟這種賠償協議是“小三”在非法同居關系下簽訂的。由此,此條可以看做是在打擊“小三”。有律師認為,有的男人包養“小三”時,會隱瞞自己已婚身份。因此,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當上“小三”可能并無破壞他人家庭的惡意。同時,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那么婚前財產公證漸成趨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這一條規定,“小三”的索賠不僅不會被支持,還有可能要返還已經拿到手的財產。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樓韜律師表示,這一條實質上就是剝奪“小三”依據協議索賠的權利。因為,畢竟這種賠償協議是“小三”在非法同居關系下簽訂的。由此,此條可以看做是在打擊“小三”。有律師認為,有的男人包養“小三”時,會隱瞞自己已婚身份。因此,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當上“小三”可能并無破壞他人家庭的惡意。同時,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關于婚前財產公證漸成趨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出籠后,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的反響。很多市民認為,其中一些條款涉及個人財產更明確、“小三”賠償等問題更明確,顛覆了國人的傳統觀念,這也讓《解釋(三)》看上去“很冷酷無情”。12月12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廣西律師協會共同在南寧召開研討會,對《解釋(三)》進行專題研討。研討會上,來自全國的律師代表也對《解釋(三)》進行了激烈的觀點碰撞。對于這看似“冷酷”的司法解釋,也有律師認為:《解釋(三)》明確個人財產,可以讓愛情與財產分開,使愛情更純粹。
“小三”問題
打擊“小三”VS鼓勵“小三”
“多撈快跑”?
【條文】《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爭議】近年來,“小三”成為了社會熱門話題。在《解釋(三)》還沒出來時,網上就有希望立法懲罰“小三”的聲音,《解釋(三)》當中有關“小三”的規定成為一大亮點。
依據這一條規定,“小三”的索賠不僅不會被支持,還有可能要返還已經拿到手的財產。這樣一來,到底是打擊“小三”,還是鼓勵“小三”及時“多撈快跑”呢?
【觀點】對于這條司法解釋,多位律師在研討會上提出了異議。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樓韜律師表示,這一條實質上就是剝奪“小三”依據協議索賠的權利。因為,畢竟這種賠償協議是“小三”在非法同居關系下簽訂的。由此,此條可以看做是在打擊“小三”。
但是,該條解釋條還規定,對于“小三”已經拿到手的補償,即“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同樣不予支持。由此,樓律師認為,這似乎在提醒“小三”,先別管那么多,趕緊把財產拿到手再說,反正法院不支持主張返還。因此,同這一條規定似乎傳遞了兩種不同的價值導向。
那么,對于此前熱議的“無惡意小三”又該如何處理?有律師認為,有的男人包養“小三”時,會隱瞞自己已婚身份。因此,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當上“小三”可能并無破壞他人家庭的惡意。同時,這類男人有可能實質上已經對“小三”有侵權行為,那么,付出相應賠償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解釋(三)》規定,一概不予賠償未免不符實際。同時,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也就是說,即使是包養了“小三”的男人,也可能以此為由追回給小三財產。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縱容包養“小三”的不負責任行為。
有的律師覺得,如何處理這些情況,《解釋(三)》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處理。但是,樓律師認為,如果這樣的話,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可能導致同案由不同的法官來判決,會有完全不同結果,也容易引起司法腐敗。
老公變“房東”合理VS不合理
【條文】《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爭議】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當今婚姻涉及財產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復雜,不再簡單地是一輛車或者是一套房的問題,還有按揭房、股票等更為復雜的形式。在《解釋(三)》中,對按揭房的所有權作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這一條司法解釋,結婚后住的按揭房,不管是否一起供房貸,只要房子是誰出的首付、寫誰名字,這套房子就是誰的??墒?,依據國人傳統,兩個人在一起過日子,如果把財產分得清清楚楚,是不是會感到很別扭?老公(或老婆)變成了房東,合理嗎?
【觀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民事業務委婚姻家庭法論壇副主任王芳介紹說,根據該條規定,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房貸,誰付的首付,房子就是誰的。這樣一來,老公(或老婆)變成了房東,顛覆了國人的傳統思維,甚至有人認為影響了婚姻穩定性。但是,王律師認為,這一條規定可以使財產分配更為公平,從而更加符合法理。
樓韜律師則認為,雖然《解釋(三)》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但是,婚內夫妻在共同支付房貸時,誰付的多誰付的少,這一比例很難界定。因此,有律師建議夫妻共同還貸額超過房屋總價款總價額一半,則視為共同財產。
在此情況下,夫妻間的財產就必須分得清清楚楚了。樓韜律師表示,現在很多人覺得做婚前財產約定傷感情,礙于面子不好做。但是,如果《解釋(三)》得以正式實施,在其影響下,婚前財產約定將有可能成為趨勢。
婚前財產認定“更冷酷”VS“更純粹”
【條文】《解釋(三)》規定: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增值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后父母贈與不動產為個人財產、婚前購買又在個人名下的按揭房為個人財產……
【爭議】根據這些規定,不再是結婚后多少年財產就是共有了,而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有人不禁感嘆:兩個人結婚要分得那么清楚嗎?如果到時候婚姻結合就像做生意簽合同一樣,分得清清楚楚,這樣的婚姻是不是太冷酷?
【觀點】在研討會上,有律師提出,根據《解釋(三)》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認定為個人財產。那么,如果一個家庭主婦與丈夫離婚,就有可能到頭來“凈身出戶”。這樣看來,《解釋(三)》是否顯得太冷酷?
對此,廣西桂云天律師事務所李潔律師告訴記者,《解釋(三)》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國人的傳統觀點,很多人可能一時難以接受。但是,《解釋(三)》將個人財產區分得更加明顯,也傳遞了一個信息,即通過婚姻來改變財富狀態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小。李律師打比方說,“傍大款”不會分到多少財產,跟一個窮人結婚也不會讓自己的財產流失。因此,《解釋(三)》換一個角度也可以看作是將婚姻跟財產撇清關系,讓愛情回歸其本質,這樣的婚姻更加符合純粹的婚姻觀。廣西新聞網見習記者陳強實習生王娟[pag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