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債務分配原則 債務應當清償的法律規定

導讀:
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比如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為購買房子各自出了多少錢,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對于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系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那么同居期間的債務分配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管雙方的為購買房子各自出了多少錢,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對于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那么,非法同居是怎樣?關于同居期間的債務分配原則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同居期間的債務分配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 11月21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1、同居關系的財產關系以共同共有為主。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比如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為購買房子各自出了多少錢,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系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2、同居關系的一方有證據證明是自己的獨立財產的,則該財產歸自己獨立享有。如同居之前的各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對于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應當充分考慮雙方的男女關系、經濟關系、對共同生活的貢獻、同居的“程度”和“時間”,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其間所得財產不能簡單地認定到底是共同共有平均分配、還是直接歸個人所有,還應當尊重同居期間女方的家務勞動、贍養對方父母、照料共同小孩的付出及價值,如果女方在這些方面付出較多,即使屬于男方的各人財產,也認為應當給予女方適當的照顧或者補償,尤其是在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的情況下。
對于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系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二)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系。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二、債務應當清償的法律規定
債務清償的法律規定。債務清償的前提是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具體如下:
1、債務清償可通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的方式,進行清償;
2、債務清償,可由擔保人進行清償;
3、債務清償可以抵押清償;
4、債務人不積極履行債務清償義務,債權人可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自己的債權;
5、債務清償有順序的,按照法定的順序進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