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認定標準

導讀: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主張有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認可該債務,法庭對該筆債務不予處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那么夫妻債務認定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主張有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認可該債務,法庭對該筆債務不予處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關于夫妻債務認定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債務認定標準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一方主張有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認可該債務,法庭對該筆債務不予處理。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會處理該筆債務,如果該債務配偶不知情,且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是不需要償還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