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建設工程合同中工程結算問題

導讀: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這是工程結算的首要標準。結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page]為了制止這種不法行為,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這條規定對制止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很大作用。為了更好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使建設部的這條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那么如何解決建設工程合同中工程結算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這是工程結算的首要標準。結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page]為了制止這種不法行為,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這條規定對制止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很大作用。為了更好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使建設部的這條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關于如何解決建設工程合同中工程結算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合同中工程結算問題?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這是工程結算的首要標準。包括:合同約定是按照固定價格結算的,應當尊重合同約定,不能據實結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結算。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調價結算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結算。施工中當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變更達成的洽商記錄,像簽證、會談紀要、工作聯系單等意思表示明確的,應當認定其性質為合同變更的情形,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當認定洽商記錄有效。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可以參照”是一個倡導性條款,即一般按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按照這一標準結算工程價款,相對而言,符合當事人簽約時的客觀實際情況,符合隨行就市的商業交易慣例,一般講也有利于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對所有的案件而言都是公平的,個別案件在適用這一標準結算時,可能出現不公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參照定額標準或者清單計價規范等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總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時,無法按照原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原合同喪失了應當適用的基礎,失去了結算工程價款的標準;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首先應當鼓勵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重新確立結算標準;協商不成的,參照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不宜參照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其他結算標準。
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而有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后遲遲不予答復或者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價款的目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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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制止這種不法行為,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復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這條規定對制止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法行為,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很大作用。為了更好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使建設部的這條規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體現了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原則。
實務中的主要問題是對不確定的合同造價的過程控制,針對建設工程的“三邊”狀況以及合同造價失控的現狀,為便于對決算程序過程控制,便于合同的履行為實際操作,對策之一是在設定承發包合同時增加工程造價過程控制的內容,按工程形象進度分階段進行預決算并確定相應的操作程序,使承發包合同簽約時不能確定的工程造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按約定的程序得到確定,從而避免可能出現的工程造價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