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存款還算共同財產嗎

導讀: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后,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那么離婚后存款還算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后,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關于離婚后存款還算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語焉不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予以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三)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才能更好地區分這兩者。根據《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的問題,一般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具體如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
2、離婚分割財產時,以男女平等為原則,
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應該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妻協議離婚或起訴離婚后,往往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爭議不下,沒有好的處理意見。一般地,夫妻離婚時對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分割的方法主要有: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后,需補償另一方相當于一半的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