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決定經司法鑒定后的證據效力

導讀:
當該審計決定經司法鑒定后,不僅具有民商事證據效力,還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大于當事人雙方認可并已實際履行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的證據效力。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長江會計公司對“進場道路工程”進行了鑒定。裁判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爭執辯論的焦點是:夷陵區審計局的《審議決定書》和長江會計公司的《鑒定報告》能否抗衡武漢眾華公司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從本案來看,原告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被告雙方認可的造價報告,也就是說,本案中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書》雖沒有民商事上的程序效力,但具有民商事上的證據效力。那么審計決定經司法鑒定后的證據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該審計決定經司法鑒定后,不僅具有民商事證據效力,還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大于當事人雙方認可并已實際履行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的證據效力。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長江會計公司對“進場道路工程”進行了鑒定。裁判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爭執辯論的焦點是:夷陵區審計局的《審議決定書》和長江會計公司的《鑒定報告》能否抗衡武漢眾華公司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從本案來看,原告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被告雙方認可的造價報告,也就是說,本案中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書》雖沒有民商事上的程序效力,但具有民商事上的證據效力。關于審計決定經司法鑒定后的證據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裁判要旨
國債資金應當依法進行審計。當該審計決定經司法鑒定后,不僅具有民商事證據效力,還具有程序效力,其效力大于當事人雙方認可并已實際履行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的證據效力。
案情
2002年4月,原告夷陵區環境項目中心與被告宜星市政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及監理同意據實結算,工程量以實際發生的數量為準。該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原告根據被告提交報審的工程價款,經與被告協商以及監理同意,聘請武漢眾華公司對該工程造價進行工程結算審計。2003年8月8日,武漢眾華公司作出了《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該報告確認被告總工程價款為1625910.70元,雙方并依此辦理了決算。而后,原告累計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557945.50元,尚欠67965.20元未支付。
2005年8月19日,夷陵區審計局作出《審計決定書》,認定該項目竣工決算,應在武漢眾華公司進行工程結算審計結果基礎上,再對進場道路核減造價126979.82元。同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所報結算隱瞞了部分地段土石方為市政工程公司棄土2640立方米的實情和擋土墻虛假簽證306.9立方米,導致武漢眾華公司在沒有到實地查驗的情況下,對工程造價進行工程結算審計并作出了有瑕疵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工程款59014.62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長江會計公司對“進場道路工程”進行了鑒定。長江會計公司的鑒定結果為:宜星市政公司完成的三峽壩區生活垃圾填埋場“進場道路”工程總造價為1498930.88元。
裁判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爭執辯論的焦點是:夷陵區審計局的《審議決定書》和長江會計公司的《鑒定報告》能否抗衡武漢眾華公司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
依照我國審計法,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是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審計機關依法查處建設項目中高估冒算、高套定額,以及不按設計、合同約定要求施工、偷工減料、弄虛作假等行為,可以有效保障國家資金的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失。因此,審計決定的證據優先原則即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在民商事審判中可以作為當然的有效證據,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該審計結論,否則審計決定應該作為判決的依據。這是因為國家建設項目涉及的領域專業性強,審計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經濟監督部門,對這類專業性很強的領域作出的決定是具有權威性的,可以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在民商事審判中予以采用。從本案來看,原告確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被告雙方認可的造價報告,也就是說,本案中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書》雖沒有民商事上的程序效力,但具有民商事上的證據效力。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行政機關和其他民事主體一樣,都是以談判或招標等形式,與施工單位在工程質量、造價、竣工日期等方面達成一致,自愿形成合意,進而簽署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是市場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基本形式,國家建設項目的實施也是建立在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的基礎上,應受到合同法的保護。
從本案來看,原告工程款所用資金系國債資金,依照我國行政法律規定應依法進行審計,該審計結論對原告有約束力,對被告雖沒有約束力,但有民商事上的證據效力。當人民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長江會計公司對雙方爭議的價款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后,該司法鑒定結果不僅具有民商事上的證據效力,而且還具有民商事上的程序效力,其效力也理應大于武漢眾華公司《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的證據效力。
而且,法院根據被告的申請,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長江會計公司對雙方爭議的價款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結果與夷陵區審計局《審計決定書》認定的“進場道路”工程總造價一致,這就進一步印證武漢眾華公司在對該工程造價進行工程結算審計時存在瑕疵。因此,長江會計公司所作的鑒定報告的證據效力就理應大于武漢眾華公司的《工程結算造價審計的報告》的效力。該鑒定報告不僅對原告產生約束力,對被告也有約束力。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多付的工程款59014.62元,事實清楚,理由正當,證據充分,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宜星市政公司在判決生效后立即返還原告夷陵區環境項目中心工程款59014.62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3877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宜星市政公司未上訴,表示服判并隨即自愿履行了判決書確定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