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導讀:
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實踐中認定時仍存在不少問題:(一)對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認定。對此,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雖是從物,但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我們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作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包括預期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只有已做登記的房改房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未登記的房改房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實踐中認定時仍存在不少問題:(一)對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認定。對此,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雖是從物,但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我們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作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包括預期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只有已做登記的房改房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未登記的房改房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實踐中認定時仍存在不少問題:
(一)對補辦結婚證之前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認定。
補辦登記之前的同居有兩種情形:一是雙方不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如未達法定婚齡,對這種情形,登記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認,因而這種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同居時雙方已具備結婚實質要件,只是未領結婚證的情形,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我國從1994年起即取消了事實婚姻,如果追認補辦前的行為,等于承認事實婚,因此,補辦效力不能溯及已往,補辦前同居時取得的財產,只能按一般共同財產關系處理,補辦后的財產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對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認定。
這是審判實踐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確的難題。對此,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雖是從物,但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而且,許多孳息是需婚后付出勞動才能取得的。當前許多國家對孳息問題均系以婚姻締結為界點,婚后所得的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較為妥當。
(三)對股票的認定。
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我們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對購買股份制企業內部自行發行的股票,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僅因為職工內部股采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人轉讓,且這類股票還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夫妻雙方同他們家里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爭議,應認定他們之間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對購買的是上市股票,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應按出資情況確定股份的歸屬性。
(四)對知識產權的認定。
知識產權包括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與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具有專屬性不能由他人行使,只能歸屬權利人本人。而作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包括預期利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page]
(五)對房改房的認定。
只有已做登記的房改房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未登記的房改房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存在一種付清了購房款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房屋這樣一種準產權,在形式要件上有缺陷的權利,在實踐中,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對房改房的價值計算應以房管部門評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