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期間的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導讀:
離婚訴訟期間,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因此,在離婚訴訟期間內產生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的歸屬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協議離婚期間的工資是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期間,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因此,在離婚訴訟期間內產生的收入,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的歸屬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關于協議離婚期間的工資是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工資是共同財產。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1、生產獎;2、節約獎;3、勞動競賽獎;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5、其他獎金。”因此,工資、獎金、津貼收入等屬工資的范疇。
離婚訴訟期間,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只有在法院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生效后,雙方的夫妻關系才依法解除。因此,在離婚訴訟期間內產生的收入(無論是一方的,還是雙方的),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對婚內財產的歸屬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你們的夫妻關系并沒有解除,所以對方與其他人在一起的行為是不可行的。同時,法律關于“重婚”有明確的界定。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來予以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