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后財產轉移怎么辦

導讀:
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第一次起訴離婚后財產轉移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第一次起訴離婚后財產轉移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另外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另外,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根據發現對方轉移財產行為的不同時間采取不同的方法,如果在離婚時,發現對方轉移財產的,有證據證明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轉移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轉移財產的一方部分或少分財產,這是對離婚轉移財產行為的一種處罰。而對于離婚后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起訴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為有兩種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應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暴、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系,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后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
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后,可判決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
1、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于持續狀態。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3、是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
4、經過調解后但無效。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是指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在這樣的處境下,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單方面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3)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4)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