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措施化解“治欠難”

導讀:
司法解釋第21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對拖欠工程款利息沒有約定,發包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問題是這三條規定對順延工期使用的詞語都是“可以”。那么七大措施化解“治欠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司法解釋第21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對拖欠工程款利息沒有約定,發包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問題是這三條規定對順延工期使用的詞語都是“可以”。關于七大措施化解“治欠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院最新一稿《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施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增強了對依法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司法調控力度。在總共32條司法解釋中,有關工程結算標準和解決拖欠工程款的條文占了相當的比例,對矛盾突出的七個疑難司法問題給出了明確的確答案。本文是為了幫助廣大施工企業更好地運用這個即將出臺的司法解釋解決拖欠款問題。
措施一:用連帶責任制度對農民工工資給予特殊保護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拖欠工程款連帶的直接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問題,而且農民工工資問題還往往因為工程轉包或不規范分包使問題更加復雜。司法解釋第29條對農民工工資問題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違法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已全面實際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轉包人和發包人為共同被告起訴的,請求承擔連帶責任的,應予支持。”。針對實踐中與農民工工資直接相關的勞務合同,司法解釋第7條還規定:“當事人主張總承包人、分包人與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作業承包人簽訂的勞務作業分包合同性質為轉包合同;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
措施二:黑白合同以中標備案合同的計價標準為結算依據目前司法實踐中一個突出的矛盾是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就一個工程在中標前后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合同,而數份合同的計價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過程中往往實際履行的是未經中標備案的黑合同,對此類情況不少辦案法官無所適從,判案思路也各不相同。司法解釋第23條對此作出統一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再行訂立與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應以中標并經備案的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依據。”
措施三:拖欠工程款應計利息,起算時間按不同情況計取在審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個具體問題,是被拖欠的工程款應如何計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約管理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確定拖欠工程款從何時開始,利息計算的起始時間成為審判中的一個難題。司法解釋第21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對拖欠工程款利息沒有約定,發包人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約定付款次日起算。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按照約定難以確定付款時間的,利息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之日起算。難以確定工程款結算時間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措施四:拖欠工程款可順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須發書面催告催討工程款案件還普遍存在一個復雜問題: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訴訟,發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為由提出反訴,動輒提出數百、數仟萬的反訴請求,而承包人以發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順延為由進行反訴抗辯,司法實踐中卻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缺乏統一的操作規矩。《合同法》規定承包人可順延工期的法條共有三條。《合同法》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問題是這三條規定對順延工期使用的詞語都是“可以”。就法律意義而言,“可以”是一個任意性的模態詞,對法律規定的事由,法官可以順延工期,也可以不順延工期。司法解釋第17條對此作統一規定:“發包人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二百八十三條和二百八十四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及時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并相應順延期。”承包人及時發出書面催告即辦理順延工期簽證。將成為企業合同履約管理的重要內容。
措施五:墊資將作有效處理
施工中承包人墊資帶資施工已在實踐中很普遍,有的已經全額墊資。問題是,司法審判中法官對此有的判墊資無效,也有判有效;有的判墊資款有利息,有的判沒有利息,墊資的效力問題成為當前司法實踐一個熱點的爭議問題。司法解釋第6條對此作出結論:“合同對墊資和支付墊資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主張發包人按照約定支付墊資款本息的,應予支持。合同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主張發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沒有約定墊資,發包人未支付的款項按照工程款處理。”
措施六:發包人逾期不答復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報告將視為已經確認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不少發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結算,有的一拖數年,遲遲不確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價款。司法解釋第22條對此開出的良方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條件,承包人士張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的,應予支持。”這貼良方僅適用承發包合同對工程價款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
措施七:造價結算協議與審計報告發生矛盾以前者為準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造價確認還存在一個疑難復雜的具體問題,承包人經過反復努力,以自行協商或市場審價方式已經確定工程結算,但事后發包人又以工程造價應通過審計為由,通過審計部門提出一個審計報告,審計報告與已確認的結算發生差異,如是,案件審理又陷新的困境。司法解釋第25條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合同對工程結算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主張按照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調整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