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二奶狀告死者發妻 爭奪遺產案紀實

導讀:
但有一個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關系,手持情人遺贈協議,將情人原配發妻推上被告席,主張分配遺產,從而拉開了全國首例“二奶”狀告死者發妻的爭奪遺產案。當日下午,愛姑以蔣x芳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迫不及待地訴訟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公然與黃妻爭奪遺產。那么全國首例二奶狀告死者發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有一個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關系,手持情人遺贈協議,將情人原配發妻推上被告席,主張分配遺產,從而拉開了全國首例“二奶”狀告死者發妻的爭奪遺產案。當日下午,愛姑以蔣x芳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迫不及待地訴訟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公然與黃妻爭奪遺產。關于全國首例二奶狀告死者發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規范,有傷風化民俗的丑惡現象,為世人唾棄,本該把頭低垂。但有一個人例外,她竟然光明正大地以“朋友”關系,手持情人遺贈協議,將情人原配發妻推上被告席,主張分配遺產,從而拉開了全國首例“二奶”狀告死者發妻的爭奪遺產案。
死者:遺產贈“二奶”原配成被告
現年60歲的蔣x芳與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某廠職工黃x彬于1963年6月經戀愛登記婚姻,婚后夫妻關系一直較好。因雙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養一子(黃x,現年31歲,已成家另過)。1990年7月,蔣x芳因繼承父母遺產取得原瀘州市市中區順城街67號房屋所有權,面積為51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設,該房被拆遷,由拆遷單位將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補償安置給了蔣x芳,并以蔣x芳個人名義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1996年,年近六旬的黃x彬與比他小近30歲的愛姑相識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開非法同居生活,其居住地的周圍群眾都認為二人是老夫少妻關系。2000年9月,黃x彬與蔣x芳將蔣x芳繼承所得的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的房產,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陳蓉。雙方約定在房屋交易中產生的稅費由蔣x芳承擔,故實際賣房得款不足8萬元。2001年春節,黃x彬、蔣x芳夫婦將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養子黃x另購買商品房。2001年初,黃x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愛姑去醫院準備照顧黃x彬,但遭到蔣x芳及其親友的怒罵,并相互發生抓扯。黃x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所獲款的一半計4萬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機一部,總計6萬元的財產贈與“朋友”愛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對該遺囑出具了(2000)瀘納證字第148號公證書。2001年4月22日,黃x彬因病去世。黃x彬的遺體火化前,愛姑偕同律師上前阻攔,并公開當著原配蔣x芳的面宣布了黃x彬留下的遺囑。蔣x芳和親屬們感到十分震驚,氣憤之下,雙方再次發生爭吵。當日下午,愛姑以蔣x芳侵害其財產權為由,迫不及待地訴訟至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公然與黃妻爭奪遺產。
“二奶”愛姑訴黃妻蔣x芳遺產糾紛案訴至法院后,社會各界對該案十分關注,對于原告是否有權享有黃x彬的財產,眾說紛紜,拭目以待人民法院對該案如何判決。納溪區法院對本案也十分慎重,在4次開庭后才做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宣判后,1500名旁聽群眾掌聲雷動。
“二奶”:遺囑在我手有權分遺產
原告愛姑訴稱,原告與遺贈人被告蔣x芳之夫黃x彬是朋友關系。黃x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遺囑,將自己價值約6萬元的財產在其死亡后遺贈給原告。該遺囑于2001年4月20日經公證機關公證。2001年4月22日,遺贈人黃x彬因病死亡,遺囑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財產,拒不給付原告受贈的財產,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接受遺囑的約6萬元財產,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審中,原告愛姑及代理人張永紅、韓鳳喜認為,公民對自己的財產享有處分的權利,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賦予公民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也規定,只要公民享有財產所有權,他便享有其財產的處分權。在黃x彬遺贈給愛姑的財產中,其房屋價款、住房補貼、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黃x彬應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對于撫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關系,已不屬于黃x彬個人合法財產,黃x彬對此無權處分。但是,黃x彬遺囑中的合法部分法院應當支持,應作實事求是的區分,不能一概否定遺囑。作為遺贈行為,他既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又是一種無因行為,即只要遺贈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并不需要人們去考慮受遺贈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遺囑前是否有違法犯罪行為。至于受遺贈人的其它違法行為,就本案來說,是另一種法律關系,可通過其它法律進行調整。退一萬步講,即使受遺贈人有犯罪行為,也只能通過刑法進行制裁,與遺產繼承并無關系。因此,黃x彬死前處分自己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給“朋友”愛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法院應當將黃x彬在遺囑中所處分的合法財產部分判給愛姑所有。
原配:“二奶”分財產不合情與法
被告蔣x芳辯稱,黃x彬所立遺囑的內容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利,遺贈的撫恤金不屬遺產范圍、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金屬夫妻共同財產,遺贈人黃x彬無權單獨處理;遺贈涉及的售房款是不確定的財產,遺囑所涉及的條款應屬無效。此外,遺贈人黃x彬生前與原告愛姑長期非法同居,黃x彬所立遺囑系違反社會公德的無效遺贈行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代理人李俊超律師在庭審中表達了自己的觀點。
原告愛姑在民事訴訟中訴稱“受贈人愛姑與遺贈人黃x彬是朋友”。對此被告不想加以評說;對立遺囑人黃x彬的所立遺囑,被告有兩種感受:一是感到意外,二是對黃x彬是在何種情況下所立的遺囑表示懷疑。針對遺囑,李俊超律師認為,即使該遺囑是立遺囑人黃x彬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經公證,但遺囑中的不真實、不合法部分仍屬無效。具體意見有三點:1、遺囑中涉及的瀘州住房售房款是不真實的。因為瀘州那套住房早于黃x彬立遺囑前的半年前即2000年9月,就經蔣x芳與黃x彬商定出售,8萬元售房款在扣除稅費、交易手續后,黃x彬使用了3.5萬元,答辯人和黃x彬又共同贈與3萬元給兒子黃x買住房,其余款項因黃x彬治病早已花光。對此,黃x彬本人是很清楚的,其兒子和兒媳也知道。所以,被告理應對黃x彬是在什么情況所立的遺囑表示懷疑。2、遺囑中涉及的撫恤金根本就不屬遺產范疇,很明顯立遺囑人黃x彬無權處分該撫恤金。該遺贈實屬違法。3、遺囑中涉及的住房補貼、公積金款屬黃x彬與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人黃x彬無權單獨處分,該遺贈也屬違法。
如果原告愛姑要享受遺贈人黃x彬遺贈其遺產的權利,那么,原告愛姑依法承擔兩項義務:一是該遺贈是附有義務條件的,即遺囑中“我去世后的骨灰盒由愛姑負責安葬”。一句話,原告要享受遺贈權利,必須承擔安葬義務;二是原告還應承擔償還黃x彬生前所欠債務的義務。為黃x彬治病和辦理喪事,被告已負債2萬余元。[page]
原告訴稱的“遺囑生效后,控制了全部遺產的被告拒不給付原告受贈的財產”,這完全是不實之詞。如前所述,所謂的4萬元售房款根本就不存在,何來被告“控制”、“給付”;即使原告享有遺贈人黃x彬依法可處分的屬自己的住房補貼、公積金部分,被告也沒有構成對原告權益的侵害,因為該款項至今仍在黃x彬生前就職的某公司,并非被告“控制”。相反,是因為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后所采取的訴訟保全措施,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遺囑不采信遺贈判無效
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受理原告愛姑訴被告蔣x芳遺贈糾紛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5月17日、5月22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瀘州市納溪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遺贈人黃x彬患肝癌癥晚期立下書面遺囑,將其財產贈與原告愛姑,并經瀘州市納溪區公證處公證,該遺囑形式上是遺贈人黃x彬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以下違法之處:1、撫恤金不是個人財產,它是死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金,不屬遺贈財產的范圍;2、遺贈人黃x彬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是黃x彬與蔣x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和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第二條規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遺贈人黃x彬在立遺囑時未經共有人蔣x芳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3、位于瀘州市江陽區新馬路6-2-8-2號住房一套,系被告蔣x芳繼承其父母遺產所得,該財產系遺贈人黃x彬與蔣x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蔣x芳所得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蔣x芳將該房以8萬元的價格賣給陳蓉,遺贈人黃x彬是明知的,且該8萬元售房款還應扣除房屋交易時蔣x芳承擔的稅費,實際售房款不足8萬元。此外,在2001年春節,黃x彬與蔣x芳夫婦將該售房款中的3萬元贈與其子黃x用于購買商品房。對售房款部分已進行了處理。遺贈人黃x彬在立遺囑時對該房屋住房款的處理顯然違背了客觀事實。瀘州市納溪公證處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僅憑遺贈人的陳述,便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顯屬不當,違背了《四川省公證條例》第二十二條:“公證機構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應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的規定。對該公證遺囑本院不予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明確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遺贈人黃x彬與被告蔣x芳系結婚多年的夫妻,無論從社會主義道德角度,還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來講,均應相互扶助、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遺贈人從1996年認識原告愛姑以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遺贈人黃x彬基于與原告愛姑有非法同居關系而立下遺囑,將其遺產贈與原告愛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的行為。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本案被告蔣x芳在遺贈人黃x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間,一直對其護理照顧,履行了夫妻扶助的義務,遺贈人黃x彬卻無視法律規定,違反社會公德,漠視結發夫妻的忠實與扶助,將財產贈與其非法同居的原告愛姑,實質上損害了被告蔣x芳合法的財產繼承權,破壞了我國實行的一夫一妻制度,敗壞了社會風氣。
遺贈人黃x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原則和精神,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故原告愛姑要求被告蔣x芳給付受遺贈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蔣x芳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納溪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于2000年10月11日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愛姑的訴訟請求。
法官:法律與道德目標本一致
負責審理本案的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法院肖大鳴法官認為,遺贈系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是當事人實現自己權利、處分自己權益的自治行為。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一旦做出就成立,并不需要形式上的東西和條件。這是我們的一般理解。但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的規定,這點必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始作俑者黃x彬雖然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且其處分行為本身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特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一般法,在我國未制定民法典的情況下,民法通則實際上已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民法通則中的基本原則,屬于基本法律規范,不管是民法通則中的其它規則,還是其它特別法中的原則,應當遵循這些基本原則。
也許有人會問,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的7種無效民事行為中,并沒有規定違反社會公德的民事活動屬于無效民事行為。對此,法官認為,作為社會公德,其所含范圍十分廣泛,如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作此規定,勢必導致執法中的隨意性。因此,與法律規范不同,它主要以社會輿論力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當人們的行為超越道德規范,侵害國家、集體或個人的權利和利益而構成犯罪時,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都有尊重社會公德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的規定。
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頒布實施。新婚姻法第三條已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道德性社會規范以法律規范形式確立。本案中,黃x彬和愛姑同居行為雖然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實施之前,但由于原婚姻法無此規定,因此審判時應當遵循該條法律規范的內涵理念。因為法律本身的內涵價值就是實現公平和正義,其目的就是通過法律的規范作用,調整社會關系,達到良好的社會秩序的形成。
雖然黃x彬處分財產行為在婚姻法修正案之前,但這種行為的本身已使作為第三者的愛姑具有期待利益,黃x彬和愛姑的同居行為又損害了合法妻子蔣x芳的權利,而蔣x芳在婚姻上的權利正是婚姻法應當保護的。遺贈人黃x彬的遺贈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原告愛姑要求被告蔣x芳給付遺贈財產的主張,因其違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