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妻子離婚能要求什么法律權益?

導讀: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說來,涉及到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就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要求賠償。如果丈夫與他人同居,購買房屋等,就是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要求賠償。那么丈夫有外遇,妻子離婚能要求什么法律權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說來,涉及到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就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要求賠償。如果丈夫與他人同居,購買房屋等,就是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要求賠償。關于丈夫有外遇,妻子離婚能要求什么法律權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律師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涉及到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就財產損害、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要求賠償。如果丈夫與他人同居,購買房屋等,就是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可以要求賠償。此外,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前提是,確實有以上事由(有確切證據證明),否則,程度不是很嚴重的,只能在共同財產分割時享有受照顧權,就是多分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