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請審議的內容

導讀: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那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請審議的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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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大致內容
草案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草案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請求;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
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草案規定,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2、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被提請審議的內容
(1)中小學應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首次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規定,中小學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草案確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規定了以下預防措施:一是國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增強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識,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活動,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中小學、用人單位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二是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應當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
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三是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防護知識教育等服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家庭暴力預防工作,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協助,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
用人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發現本單位職工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及時勸阻,給予批評教育,并做好職工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正確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2)定義為家庭成員實施侵害行為
首次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規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反家庭暴力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保障。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住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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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3)情節較輕者可由公安機關告誡
首次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家庭暴力的情節有輕有重,草案對不同情節的處理分別作了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在總結地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了告誡制度,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以及當地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或者社區民警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督促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4)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機關報案
為了及時發現和制止家庭暴力,首次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就醫、鑒定傷情。
草案還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定中小學、幼兒園、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定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責任編輯: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