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搜集

導讀: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會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會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采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作為受害人可以搜集哪些證據呢
1、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2、未成年子女的證言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組織、庇護所、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尋求過醫學治療、心理咨詢或治療的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載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真實可靠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4、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
接警或出警記錄載明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
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百五十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是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